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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4号(总第44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4号(总第44期)
发布时间:2023-05-30 11:05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阳县“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青阳县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老旧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规定,结合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老旧住宅小区维修、更新、改造等工程。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权利人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承担物业的主体维修责任。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县住建局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老旧住宅小区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1.《青阳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办〔2005〕22号)实施前,未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开发住宅小区;

2.企事业单位老宿舍、房改房等老旧宿舍区;

3.因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和文明创建等工作实际,需维修改造的其他住宅小区。

(二)专项资金使用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改造:房屋外墙、楼面渗漏,需要防水维修;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总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楼栋或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修缮、更新、改造的;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小区内路面破损;楼栋落水管老化、损坏的;小区围墙、大门、绿化、亮化、消防、安监、智能化门禁等设施、设备缺失和损坏的,需要维修、更新的;以及因实际需要,需配建的其他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由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或“物管会”)代表老旧住宅小区全体产权人向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在年度内按计划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并成立业委会或物管会的,由业委会或物管会按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与维修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方可申请使用。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按年度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与维修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方可申请使用。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对该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与维修具有共有关系的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应在小区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5日后,方可表决。

第七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运行等紧急情形,需要紧急使用专项资金的,由业委会(物管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提出专项资金应急使用申请,经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县住建局审核后,预先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实施维修的施工单位持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报告和维修工程结算相关材料到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拨付资金,经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县住建局复核、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

第九条  老旧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属人为损坏的,应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底公布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的维修工程项目名称、内容、维修费用;专项资金总账情况;专项资金维修明细账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自觉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阳县“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为加快推进“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推动医保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拓展,经县政府同意,成立青阳县“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成员

组  长:吴蓓蓓  

副组长:孙双虎  县医保局党组书记

王青山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程雯珺  蓉城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胡敏章  朱备镇副镇长

沈美玲  杨田镇副镇长

吴岳健  陵阳镇副镇长

刘  尧  新河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汤后超  木镇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曹英文  丁桥镇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吴程瑶  乔木乡副乡长

邢  磊  酉华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纪良磊  庙前镇副镇长

舒守昌  杜村乡副乡长

王  平  县委编办副主任

丁学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鲍  炜  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平  县民政局副局长

汪  伟  县卫健委副主任

高海豹  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孙双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乡镇“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和加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和行风建设。

(二)县委编办:负责组织落实医疗保障领域内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构建较为完备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架构。

(三)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医疗保障服务相关资金的财政投入,指导乡镇加强医疗保障服务经费保障。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医保政务服务窗口的规范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基层医保服务事项进驻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

(五)县民政局:负责将基层医保服务事项纳入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配合医保部门推进基层医疗保障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县卫健委:负责推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配合县医保局开展“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

(七)县医保局:负责全县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提供自助服务设备,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常态化督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认真履职,加快推进青阳县“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为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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