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青阳县杨田镇五梅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2023年06月20日至2023年07月20日),有意见反馈者请在规定的公示期内进行意见反馈,请向杨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章裕
联系方式:18963730828
规划说明
一、现状概况
五梅村位于杨田镇东南部,东与泾县毗邻,北与酉华乡接壤,西南与下东堡村东南村相邻。交通便捷,G330国道仅4.8公里,县城13公里。村组道路畅通,杨酉公路穿村而过,是药商、资源开发商投资发展的好地方。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五梅村全域国土空间范围,总面积1705.3614公顷。
三、规划期限
本次村庄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近期年为2021—202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6—2035年。
四、发展定位
总体定位:以生态农业为主导、乡村旅游为辅的,具有皖南风格的产业富强、美丽宜居村庄典型。
形象定位:红色山水,药香五梅。
五、村庄分类及规划指引
居民点分类:依据《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结合五梅村村庄区位、人口规模、发展水平、空心化程度等要素,规划五梅村居民点分为提升型1个、稳定型3个、收缩型4个。
行政村分类:依据《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2年版)》,结合居民点分类,将五梅村定为特色保护类村庄。
六、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1、农用地结构调整
至2035年,规划范围内耕地由76.3770公顷调整为78.3825公顷,增加2.006公顷;林地由1555.9778公顷调整为1555.9867公顷,增加1.000公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9.883公顷调整为30.3724公顷,增加0.4894公顷。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至2035年,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15.2081公顷调整为11.9586公顷,减少3.2513公顷;商业用地增加0.4055公顷;留白用地增加1.2285公顷。
3、陆地水域结构调整
陆地水域减少0.0073公顷。
七、产业布局规划
规划构建“一心三区”的产业发展格局:
创建一个产业发展综合服务中心:依托游客集散中心和村史馆,为村域内产业区提供综合服务。
创建一个产业发展轴:依托五梅村域内的杨酉公路,打造乡村产业发展轴,带动沿线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升级。
创建四个产业发展区:生态农业观光区,以发展五梅特色的中草药种植、青檀林笋为主;民俗文化观光区;以山谷农家、生态田园、为基础,发展展现当地特色民俗农家乐、田园观光、山谷骑行等;悠然康养体验区,以山谷内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势,发展生态康养、养生度假等康养产业。红色文化教育区,以“革命老区”遗存资源和红色文化,整合山谷内资源,融入重走红军路、耕读、研学等具有教育意义的项目,发展爱国教育文化谷。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1、耕地
规划范围内耕地保有量78.383公顷,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65.461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禁止非农建设和破坏耕作层、改变耕地地类的农业生产活动。
2、园地
规划范围内园地20.919公顷。主要用于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禁止非农建设。
3、林地
规划范围内林地1555.987公顷。主要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禁止非农建设。公益林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禁止改变用途。
4、草地
规划范围内草地11.920公顷。
5、湿地
规划范围内湿地0.0000公顷。
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范围内农业设施建设用地10.372公顷。主要用于建设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禁止非农建设。
7、居住用地
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12.233公顷。主要用于城乡住宅及其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规划范围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0000公顷。
9、商业服务业用地
规划范围内商业服务业用地0.406公顷。主要用于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建设。
10、工矿用地
规划范围内工矿用地1.999公顷。
11、仓储用地
规划范围内仓储用地0.0000公顷。
12、交通运输用地
规划范围内交通运输用地0.112公顷。
13、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范围内公用设施用地0.0000公顷。
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规划范围内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0000公顷。
15、特殊用地
规划范围内特殊用地0.066公顷。
16、留白用地
规划范围内留白用地1.229公顷。待用地性质明确后可按要求使用。在用地性质明确前,按现状地类使用,不得闲置浪费。
17、陆地水域
规划范围内陆地水域9.693公顷,主要为陆域内的河流、湖泊等天然陆地水域,以及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等人工陆地水域。河流、湖泊、水库禁止改变用途,坑塘水面、沟渠禁止非农建设。
18、其他土地
规划范围内其他土地1.482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