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县发改委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委对《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青政办〔2017〕17号)重新进行了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经过前期准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个阶段。一是前期准备。在认真学习各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工程变更管理具体任务、发展方向、工作举措予以细化。二是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交通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农水局等单位意见,并由司法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研讨会,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讨论,各单位均结合青阳实际,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三是修改完善。认真吸纳合理性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文件表述,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合规审查。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简化变更程序。
五、主要任务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共分7章,1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指导思想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因建设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引起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或者变更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工程量计算存在偏差且约定可调的;依法应当变更或根据实际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变更条件。建设规划的调整需变更工程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经济论证等资料。设计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资料,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涉及节能部分变更的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应提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书面意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以及现场询价签证等资料,经批准以后,方可进行材料采购招标和造价变更。
第四章:变更等级。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三类。
第五章:变更程序。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也须完善内部审批手续);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向县政府分管县长报告,说明工程变更项目、原因及初步变更预算。经分管县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启动工程变更程序。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跟踪审计项目变更造价,还需经项目审计组审核。
第六章:责任追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工程变更审查审核人员与项目实施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造成的事实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附则。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青政办〔2017〕17号)同时废止。
六、创新举措
对变更等级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小额变更的自主权。
(解读人:安治国 咨询电话:0566-5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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