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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06-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应急罚〔2023〕13-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06
废止日期:
(青)应急罚〔2023〕13-3号
发布时间:2023-06-06 17:30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个人):曹*玉(身份证号:340221**********56)                                   

  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村 邮政编码: 242800    

联系电话:  133******13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青阳县龙瑞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作业,导致企业于2023年3月17日1#窑底发生一起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5.43万元。                                                         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8份,证据二: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2023年5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青阳县税务局《关于青阳县龙瑞工贸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全年收入的函复》,你上一年累计收入为人民币58400元整,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施救,综上,现对你本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16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收款人名称: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