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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05-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 )应急罚〔2023〕1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31
废止日期:
(青 )应急罚〔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5-31 11:40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  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镇朝华村              邮政编码: 2428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鲍*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9******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开拓运输道路+90米至+120米区域边坡出现局部垮塌、相邻区域西侧出现伞檐和高陡边坡造成安全隐患,而该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青应急现决2023k04号);现场照片、开采现状图。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款,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