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环罚字〔2022〕08号
周*雄:
身份证号:342923********5557
地址: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十里岗村委会新河乡黄檀村一组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你位于安徽三立石业有限公司西侧的露天堆放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露天堆放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露天堆放点有大量原料石子露天堆放,堆放量六七千吨,堆放面积100到200个平方米,未采取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及有效覆盖等防尘措施防止场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勘查笔录》、《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22〕0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举行听证的申请,也未接到你提出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裁量因子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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