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九华山社保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确保我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办秘〔2017〕145号)等精神,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2日
池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创投是指由池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财政资金或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通过规定程序,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项目。
第三条 公益创投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落实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督导评估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益创投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九类:
(一)助老服务类。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满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各种服务项目。重点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和居家养老服务;失独、空巢、独居老人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等。
(二)儿童服务类。为儿童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益智、素质拓展的各种服务项目。重点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教育、卫生、文化服务,孤残儿童的康复、特教服务,涉案未成年人、单亲未成年人等特殊困境家庭教育服务,流浪乞讨儿童的援助保护,外来务工子弟的助学帮困及城市融入等服务。
(三)助残服务类。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各种服务项目。重点开展残障人士的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等服务。
(四)救助帮困类。为困难群众提供有利于满足其提升生活质量和综合发展需要的各种服务项目。重点开展困难家庭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紧急援助、心理疏导、康复护理;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及时发现。
(五)助力乡村振兴类。为乡村振兴提供公共服务、技术支持、项目帮扶等服务项目。重点开展志愿服务、就业帮扶、产业帮扶、医疗帮扶、生活帮扶等服务。
(六)社区治理类。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类服务项目。重点开展家政服务、事项代办、生活照料、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社区协商、矛盾调解、文明创建、文体娱乐、志愿队伍培育等志愿服务。
(七)社会组织支持类。为推进社会组织(含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的服务项目。重点开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实操性培训,培养社会组织人才;组织社会组织交流、研讨、考察,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和运行能力。
(八)“双招双引”类。为“双招双引”搭建平台,提供支持,拓宽渠道等服务项目。重点开展各类推介、展销、宣传活动,组织外商和人才来池州考察交流,提升我市相关组织机构“双招双引”能力和质量。
(九)其他公益类。拥军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宣传、优秀文化传播、服务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其他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益创投活动主办单位为各级民政部门,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承办科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非民政业务的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公益创投活动,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公益创投活动,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加市级公益创投活动,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级公益创投相关活动的监管和具体实施,为市级公益创投项目落地实施提供便利。
第六条 公益创投活动由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具体承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策划引导、项目优化、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督导,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预验收,并为入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承办单位应根据公益创投活动需要制定项目评审和验收标准。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等承接能力;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评估为4A以上的社会组织。
承办单位在承办年度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七条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是在我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项目开展需要的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二)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新成立社会组织不作此项要求);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本组织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成立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财务和社工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创投方案、监督和指导评审工作;对专家组评审和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并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裁定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承办科室负责。
第九条 建立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3-5人,根据项目内容,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所涉职能的单位)、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项目涉及业务的职能科室(单位)参加评审人员为主审人。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项目征集、项目优化、项目申报、项目预审、立项评审、公示公告、签订协议、督导检查、验收评估等程序实施。项目实施地为池州市辖区内,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2个月。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得同时实施两个以上项目(含两个),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届。
第十二条 建立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库,开展常态化项目申报。每年初,主办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社会实际需求发布公益创投项目征集通知,明确当年公益创投重点支持内容和限额标准。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需求调研、编制项目,随时申报,经评审后立项,如当年资金充足,立即实施,当年资金已使用完毕或不符合预算资金用途,纳入项目库,一旦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到位,按立项先后和需求缓急及时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承办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
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二)无违法或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机构工作场所、专业团队配备和承接项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非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附年检合格的记录)、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书等;
(五)项目实施地意见;
(六)主办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预审。承办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预审,并辅导项目申报单位优化项目方案、完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项目承办单位报主办单位同意后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组结合申报项目单位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评估,按照评分标准对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评审结果。纳入立项的申报项目评分必须达80分以上。
第十六条 公示。立项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主办单位确认后,项目申报方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进行优化,主办单位通过网站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5天。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实施条件的,主办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申报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慈善捐赠和社会组织自筹。民政部门整合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用于公益创投项目。鼓励社会组织自筹配套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筹比例高的项目。项目资金由运营管理经费和项目资助经费组成,项目运营管理经费由主办单位按立项项目资金的10%支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支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助经费的适用范围为:
(一)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物料费。用于开展项目或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物品采购、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总计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30%。
2.培训费。用于人员培训、讲座等专家授课费用支出,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支付咨询费、补贴等。培训费支出标准原则上参照项目所在地县级机关培训标准。
3.劳务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项目人员费用(包含交通、误餐、通讯等)。同一个人不得在项目活动中以多重身份重复计算劳务补贴。
4.宣传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音视频拍摄等费用,应保留样稿样品等备查。
(二)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是指执行项目直接发生的管理和组织费用,包括办公费、财务费、涉及项目的保险费和税费等费用。总计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10%。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基建工程、服务设施、营利活动、软件开发、考察旅游、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与现行政策补助范围重复,以及直接发放救助款物、奖学金和补贴等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项目资助资金、自筹或配套资金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申报预算、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未列入预算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支付,项目协议签订后支付70%,项目实施完毕并通过结项评估验收后支付尾款。项目实施方不得向受益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立项,须按期完成,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和评估,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并按照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要求提供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强化项目宣传,在项目实施现场应设立项目主办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的显著标识,在开展项目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印制有主办单位名称的项目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如属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当标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与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对接,了解项目需求,引导组织申报项目,加强督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和财务管理培训,组织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项目实施中每个项目督导不少于3次,主要对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建议,形成督导报告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总结和结项验收申请,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形成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也可邀请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共同进行结项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合格的,按项目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结项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实施单位向主办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主办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应当立即停止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说明,在接受项目审计或评估后,按规定退回资金,主办单位有权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主办单位应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金,取消实施单位下一年度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金,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民政局、九华山社保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