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教育体育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体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县教体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政务公开办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县教体局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人事任免和招考(聘)及录(聘)用情况;
(四)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及相关政策;
(五)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信息、三公经费信息;
(六)招标采购预算、中标、成交及实施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政策、措施及其推进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教体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县教体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政务公开中赠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县教体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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