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14 16:51
来源:青阳县木镇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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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方式分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一)住院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1.6万元。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7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4万元。8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
3.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4.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万元(含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最高救助额4000元。
(二)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5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1万元,年最高救助额1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6000元,年最高救助额6000元。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万元(含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最高救助额3000元。
(三)特殊救助
1.对0-14周岁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给予重点救助。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40%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按50%救助,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
2.对骨髓和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移植且医疗费用巨大,家庭特别困难的患者实施重点救助,5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2万元;8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3万元,年最高救助3万元。
(四)基本医疗救助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参保参合资金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五)医前、医中救助
财政部门年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预拨部分资金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患大病暂时无钱医治或重症慢性病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实施医前、医中救助,使其能及时住院或继续接受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纳入医疗救助结算。
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贫困人口和脱贫不脱政策人口重病患者确需医前、医中救助的,在本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书,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待治疗结束后在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时,扣除垫付的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小于垫付资金时,按垫付的资金额救助。在外地医疗治疗的对象需要医前、医中救助的,凭医疗机构住院证明书到乡镇民政所办理救助手续。非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贫困人口一般不救助,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予以救助。
(六)小额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对象及经调查核实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和低收入重病患者,可给予小额门诊(非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
(七)优惠医疗救助
提倡和鼓励卫生医疗机构对困难居民就诊开展优惠减免活动。
(八)慈善医疗救助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