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制度》(青市监〔2022〕77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促进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制定本规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的规定》,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通过OA系统征求了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意见,征求了我局法律顾问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已采纳并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的规定》,以青市监〔2023〕19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访条例》《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制度》(青市监〔2022〕77号)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对办理时限进行到期提示及督导。
五、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的规定》共四章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三条,内容包括第一条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的规定》意义和依据,第二条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进行明确划分,第三条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构成进行明确;第二章接收、分转及管辖九条,内容包括第四条举报平台,12345市长热线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登记,群众来信及来访、信访件由办公室接收登记。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职责,第六条依据被投诉举报经营者注册所在地确定承办单位,第七条需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情形,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举报件流转出来要求,第九条信访举报件处理需参照执行的相关制度,第十条在受理及调解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经营者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求及时立案,第十一条对专业性强及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重大投诉举报,可以组织相关科室和法律顾问进行会商,第十二条对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流程进行明确;第三章一条,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要求奖励部分规定对奖励要求明确奖励依据;第四章附则一条。
六、创新举措
应承办单位要求,对专业性强及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重大投诉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可以组织相关科室和法律顾问进行会商,必要时可出具书面会商处理意见。
七、下一步工作
对投诉举报人要求奖励部分,承办单位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奖励要求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承办单位一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承办单位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报分管领导批准。
八、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0566-502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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