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各市场监管所,各承检机构:
现将《2023年青阳县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附:2023年青阳县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2023年青阳县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产(商)品质量监管,提升全县产商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产品质量抽检由质量发展监管科组织实施,商品质量抽检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组织实施。根据抽检计划所列产(商)品品种和抽检时间安排,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承担任务。
根据县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本计划可作适当的调整。
(二)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配合质量发展监管科、执法中队和承检机构完成辖区内抽样工作。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做好现场检查和相关记录等工作,信息要全面准确。
(三)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4号)的要求,严格抽样、检验和结果报送程序,规范开展抽查检验工作。
(四)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召回、整改工作。
各商品经营者对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五)为避免重复抽查,列入本计划的产品,6个月以内经上级部门抽查且未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抽查。
(六)质量发展监管科和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皖市监办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商品和生产企业、经营者严格做出处理,县局将适时对抽检处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抽查。抽检不合格后处理结果报上级管理机关,并按要求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