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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675X/202302-0006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继续沿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22
废止日期: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继续沿用)
发布时间:2023-02-22 15:28 来源: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制度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和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安徽省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医〔2015〕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18万元。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地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4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60%确定。转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400元。

三、调整提高转外治疗个人自付比例。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10%,再按统筹地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的比例报销。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患者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的政策不再执行。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15%,再按统筹地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的比例报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30%,再按统筹地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的比例报销。

四、严格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政策。《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1〕77号)规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为基数,按4%计入个人账户,并规定3年过渡期。目前市本级和贵池区仍按本人个人退休金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孰高原则确定基数配置个人账户,以后年度应以2015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保底配置基数,逐步过渡到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配置个人账户。

五、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池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