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青阳县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制造业和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措施》的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7 10:25
来源: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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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九华圣境,灵秀青阳”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激发各类产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青阳县制造业和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青阳县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制造业和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措施(送审稿)》(含市级政策,以下简称《规定措施(送审稿)》)经过前期准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个阶段。一是前期准备。认真学习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召开相关科室联合会议研究起草事宜,结合实际,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初稿。二是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乡镇意见。同时积极与县政府办、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多轮沟通讨论,吸纳合理性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8月11日、13日、23日县政府召集县直相关部门召开《规定措施(送审稿)》专题会议,再次汇集相关县直部门意见。三是修改完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文件表述,并通过了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县司法局合法合规审查。
二、主要内容
《规定措施(送审稿)》立足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激发各类产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包括3个方面73条(包含市级政策在内),主要有:
(一)青阳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对首次纳规的,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
2.支持企业智能生产。对当年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予以一次性奖补。
3.鼓励企业创新和争创品牌。对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绿色工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称号、“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的,对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推介的予以一次性奖补。
4.完善服务和激励机制。对服务制造业的相关非盈利性机构组织补助工作经费;每年财政拨款,用于企业家培训、组织参加专业会展等;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等指标,每年在机电装备制造企业中评选八强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二)青阳县加快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1.鼓励外贸进出口。县级对当年出口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类产品进口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类产品进口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奖励;鼓励投保出口信用险,予以补助;立进出口贡献奖,对本年度进出口总额居全县前三名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予以补助。
2.鼓励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当年通过验收并运行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予以一次性补助。
3.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国内外展会、获得国际认证、注册境外商标、申请境外专利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4.促进社会消费。对首次纳限的商贸流通企业,第二年纳统数据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县限额以上零售额增幅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建设予以政策支持。
5.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根据企业网络销售额予以上台阶奖励,鼓励通过各种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或自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农村快递物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跨境电商予以政策支持。
(三)青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量、研发投入强度予以一次性奖补。
2.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予以一次性奖励。
3.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以及企业引进科技人才予以政策支持。
4.支持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予以资金、政策支持。
5.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6.
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的创新平台获得绩效评价支持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奖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7.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予以资金支持。
8.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县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践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予以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9.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池州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予以资金补助。
三、请示事项
《规定措施(送审稿)》经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请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