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孤儿供养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616T/202202-00075 组配分类: 孤儿供养
发布机构: 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孤儿救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2-07
废止日期:
孤儿救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02-07 10:19 来源: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 2-3 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未成年人父母患精神性

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

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

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

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