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青阳县财政局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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