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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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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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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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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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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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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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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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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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
教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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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
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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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
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
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
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
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
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
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
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
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
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
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
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
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
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
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
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
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
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
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3.《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诚信等级评定、考核信息抄告及黑名单制度的设立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考试合格的,市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存继续教育证
明,在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
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
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
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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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方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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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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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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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
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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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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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
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
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
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
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
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
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
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
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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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方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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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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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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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
证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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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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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
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
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
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
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
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
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
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
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
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
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
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
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
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
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
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
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
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
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
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
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
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
《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
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
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
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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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方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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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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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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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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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
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
业资格证及其复印
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
责任事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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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
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
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
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
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
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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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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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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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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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损毁遗失
换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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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证明(登报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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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
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
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
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
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
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
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
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
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
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
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
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
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
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
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
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
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
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
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
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
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
《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
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
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
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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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方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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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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