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392M/202212-00034 | 组配分类: | 收费目录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公布青阳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2022年)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24 | |
废止日期: |
关于公布青阳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2022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阳县涉企收费清 单的通知》(青政〔2014〕30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 律法规、收费政策及青阳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 力中介服务清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 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的青阳县涉企 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青阳县县级涉企收费
清单(2022年)》予以公布。
《青阳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收费调整情况。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 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文件规定, 对202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 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 行收费标准80%收取。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自
2022年4月7日起按现有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20%。
二、 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 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 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文件规定,自2022 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减按50%征收。
(二)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 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 [2022]299 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
征收。
三、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情况。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未做调整。
四、 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一)根据市住房建设局等5 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 通知》(池建市函[2022]402号)规定,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招 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时免缴投标
保证金。
(二)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 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青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22年12月修订)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法院部门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 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 依据文件 |
县人民法院 |
二、公安部门 |
|||||
2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 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 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 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 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 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 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 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皖价费〔2013〕72号;发改价格〔2017〕 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 依据文件 |
县公安局交警大 队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3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财综〔2001〕 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 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 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 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 方米24元 |
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4 |
土地闲置费 |
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 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 建设占用耕地, 一年以上未 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至10元 |
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5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 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 人 |
占用一般耕地的24 元/平方米,占用基本 农田的,按当地耕地 标准的2倍缴纳。 |
具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
6 |
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免 收项目详见财政部财税 〔2014〕101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6〕79号、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规 [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 财综〔2019〕866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 2019年第7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7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 厅皖价服〔2007〕207号;青价〔2009〕3 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 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 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68号;省 财政厅、省发改委皖财综〔2020〕1241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单位、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9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 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 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 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 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 青价〔2018〕42号 |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 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 水的单位和个人 |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 /吨;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1.20元 / 吨 。 |
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 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6号、皖人防 〔2016〕1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 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866 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 8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 〔2021〕167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 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 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六、农水部门 |
|||||
11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 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4〕1 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改委财政厅 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 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 个人 |
详见文件 |
县农业农村水 利局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大 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 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 〔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 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 〔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 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 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水利厅皖水保 函〔2022〕189号 |
详见文件 |
详见文件 |
县农业农村水 利局 |
1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 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 18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 〔2015〕34 号 |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 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 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 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 的4%,养殖(种植) 业按年总产值的1%, 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 个人按年总产值的 5% |
县农业农村水 利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 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 改价费函〔2022〕127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 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特种设备监督 检验机构 |
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 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由我县相关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省、市级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执行。
3、标▲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青阳县涉企政府性基金清单(2022年12月修订)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 收 标 准 |
执收单位 |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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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国务院 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 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 位和个人 |
40-50元/m²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二、林业部门 |
|||||
2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 1088号;财综〔2015〕2241号;财税〔2015〕122 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 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 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 (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详见文件 |
县林业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三、税务部门 |
|||||
3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 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 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 皖政〔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 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 241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 和个人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
县税务局 |
4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 〔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税〔2016〕 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 皖政〔2016〕54号;皖财综(2019)601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 皖财税法〔2022〕241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 和个人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
县税务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5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 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2016〕12号;皖政〔2016〕54号;省财政厅 皖财综〔2021〕8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2〕299号 |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 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 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 用地的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 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 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 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 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 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 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税务局、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范围和征收 上限按财政部财税 〔2017〕18号文件 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 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 165号;青政〔2008〕25号;财税〔2015〕72号; 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 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 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 9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 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 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县税务局、财政局 代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财政部财 综〔2013〕88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 〔1997〕6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12 号、25号、60号;财综〔2016〕594号;皖政〔2016〕 54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 综〔2019〕601号 |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 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 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 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 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 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应纳娱乐业、广告业取得计 费销售额的3%。 |
县税务局 |
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 、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 监 督 ;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 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 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 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 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 节、征收对象的; 2. 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 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注: 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由我县相关单位执收的涉企的政府性基金。
2、省、市级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执行。
3、标▲号的项目为小微企业免征(依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
青阳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2022年12月修订)
序号 |
行政审 批事项 |
前置服务 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1 |
建筑施工 许可证审 批 |
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1条(国务院令第279号);《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 条(住建部令13号) |
开展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出具审查报 告 |
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收费 |
皖价服〔2012〕201号; 皖价服〔2013〕10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 |
|
二、环保部门 |
||||||||
2 |
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 价文件 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9条、第34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 范,开展环境影 响分析、预测和 评估等,并出具 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 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序号 |
行政审 批事项 |
前置服务 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3 |
采矿许可 证新设、 延续、转 让、变更、 注销 |
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 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 第13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 办法》第23条;《安徽省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 《安 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170号)第4条、第5 条 |
开展地质报告评 审并出具评审报 告 |
矿产资源储量评 审收费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 201号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 构 |
地质勘查储 量报告及地 质报告 |
开展地质勘查并 编制地质勘查报 告 |
地质勘查及报告 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 勘查机构 |
|||
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 |
编制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自行编制的 除外) |
|||
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综 合治理方案 |
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综合治 理方案 |
环境保护与综合 治理方案编制收 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土地复垦方 案 |
编制矿山土地复 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 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土地(初 始、变更、 注销)登 记、办证 |
地籍调查 |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40号)第26条、第29条、第 36条 |
开展地籍调查, 出具调查报告和 相应资料 |
国家测绘局国测 财字〔2002〕3 号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 〔2002〕3号 |
有资质测绘机构 |
1 、 责 任 事 项 |
2、追责情形 |
一 、执收单位责任: 1、提供的前置服务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3、提供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 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 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 机 构 。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 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青阳县涉企保证金清单(2022年12月修订)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 还 时 间 |
执收单位 |
1 |
投标保证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 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 行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 [2020]84号)、《关于进步优 化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 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池建市函 [2022]402号)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 的2%,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 过50万元;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 元及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招 投标时免缴投标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 具体要求执 行 。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 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 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标项 目、进行招标的 有关部门或单 位 。 |
2 |
履约保证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 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 行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 [2020]84号)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 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根据招标文件 或中标合同具 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 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 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 目、进行招标的 有关部门或单 位 。 |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 取 依 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 还 时 间 |
执收单位 |
3 |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 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 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 知》(皖财购[2021]349号) |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免收) |
供应商在提交 投标文件时按 照采购文件约 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青阳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青阳县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退还中标(成交)供应 商的保证金。 |
青阳县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中心 (免收) |
4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 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 [2022]556号)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 采购合同金额的2.5% |
由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 人签订采购合 同时提交 |
项目验收结束后,应由青阳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退还。 |
青阳县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中心 |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 取 依 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5 |
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 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安 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 第194号); 《关于印发<安徽 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 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 社〔2007〕14号); 《关于印 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 知》(劳社〔2007〕5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 发〔2009〕7号); 《关于进一 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 水基函〔2014〕974号);关于 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池人 社秘[2019]215号);关于进一 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 [2019]12号)《青阳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 办社〔2016〕33号)。 |
承揽房 建、市政、 铁路、交 通、水利、 电力、通 信等工程 建设的施 工企业 |
(一)在我县范围内工程建 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 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一 定比例缴存。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 价1%的比例缴存,缴存金额 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缴 存;合同项目在5000万元以 上的,按合同价0.8%的比例 进行缴存,缴存金额低于50 万元的,按50万元缴存。 (二)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重 大水利工程及铁路工程等 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造价超 过5个亿的,或同一施工企 业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 且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的,工资保证金按照400万 的标准上限交纳(分标段交 纳的除外)。 (三)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 内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 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 户,实名制管理、考勤管理、 银行代发工资、劳动合同管 理、维权告示牌等制度到 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 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 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 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 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 |
根据《中标合 同》具体数额 按比例缴纳。 |
1.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 资行为;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6个月后 |
青阳县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人社 局 ) |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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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在我市一年内未发生拖 次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 保障诚信B级以上施工企 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5% 缴存工资保证金;2、在我市 连续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 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保障 诚信B级以上施工企业,按 工程合同造价的0.4%缴存 工资保证金。 3、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 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 动保障诚信A级以上施工企 业,经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 同意后,可以免于缴存工资 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 资保证金。 (四)已享受工资保证金减 免缴纳的施工企业,发生拖 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处 理的或纳入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或列 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 单”的或在建项目“农民工 工资专户”管理混乱的,施 工企业新开工项目一律按 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存工 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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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 、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担保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担保保证 |
1、不得超标准收取担保保证金; |
金或者挪用担保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 |
2、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正 。 |
3、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担保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 |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 |
定不予退还担保保证金的除外)。 |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
二、监管部门责任: |
相应责任。 |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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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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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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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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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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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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