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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2-12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2 09:45 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

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压紧压实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皖办发〔2021〕16号文件的通知》,7月22日市委常委会、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就有关后续衔接工作专题研究部署,以及市环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池环委办〔2022〕70号)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上下联动、专群结合、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全方位提高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不断开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灵秀青阳”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11月底前,县级比照“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心”职能,落实专门编制及人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全县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12月底前,各乡镇完成基层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持续强化乡镇环保站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推动环境问题整改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组织体系

加强机构职能衔接。在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明确6名编制专门用于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我县事业单位机构职数情况,适时提请县委编委会研究设立“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心”。具体职能参照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确定,并协助做好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办公室、县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等日常事务,业务上接受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导。

(二)加强乡镇环保站(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各乡镇、开发区要进一步配齐配强乡镇环保工作站、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人员力量,并至少确保一名人员专职从事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办、台账资料收集整理,“1+1+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巡查、发现、录入、整改,以及系统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基层环保协管员的管理、考核、指导。

(三)建立基层环保协管员队伍。各乡镇12月底前对原有144名基层“专职环境监督员”全部予以解聘,另行在全县110个村分别确定1名基层环保协管员,由各乡镇参照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考核。解聘人员由各乡镇配做好相关政策宣传、疏导,积极妥善做好安置。

四、职责任务

乡镇专职管理员职责:在承担辖区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基础上,负责对基层环保协管员的管理、考核、指导。负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办、台账资料收集整理,“1+1+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巡查、发现、录入、整改,以及系统管理等相关工作。

基层环保协管员职责:常态化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并协助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责任区域生态环境监督无死角、无遗漏、全覆盖。配合行业执法监管、专业环保监测等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并根据乡镇工作安排,参与开展专项环保检查巡查。按时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掌握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保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县委、县政府统筹领导全县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乡镇(开发区)对各自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负主体责任。各乡镇(开发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选优配强乡镇环保站专职人员及基层环保协管员,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县乡两级要强化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相关工作经费、人员、场地保障,切实解决有钱办事、有人办事、有地方办事。

(二)强化经费保障。基层环保协管员岗位补助每人每月按照最低标准1280元打卡发放(县财政承担60%,乡镇财政承担40%);县财政统一购买200元/人/年度人身意外保险;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市里统一规定执行,原则上依据环保协管员月考核结果由市级配套资金按月发放。按照“市、县、乡镇财政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落实专款专用,逐人逐月发放工作经费”要求,县、乡有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严格考核奖惩。强化考核问责,将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纳入绩效考核。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心指导各乡镇加强环保站和基层环保协管员的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挽回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认真开展排查、上报和监督工作的,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大力宣传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环保协管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

 

附件:1.青阳县基层环保协管员实施计划表

2.青阳县基层环保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青阳县基层环保协管员实施计划表

 

乡镇

行政

(个)

基层环保协管员

配备人数

备注

蓉城镇

18

18

 

新河镇

11

11

 

木镇镇

10

10

 

丁桥镇

10

10

 

酉华镇

8

8

 

乔木乡

5

5

 

杨田镇

9

9

 

陵阳镇

15

15

 

朱备镇

4

4

 

庙前镇

9

9

 

杜村乡

11

11

 

合计

110

110

 


附件2:

 

青阳县基层环保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基层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水平,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环保协管员是指按照《青阳县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在基层从事生态环境网格化巡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参照村公益岗位人员管理。

 

第二章 配备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以村为网格,结合村规模、人口、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等情况,通过人员转岗、整合或推荐等方式配备。

第五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具备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基层工作,熟悉本地情况,愿意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从组织管理。

(二)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环保协管员职责基本条件,且有一定的口头表达和系统应用操作能力。

(三)基层环保协管员不得由村“两委”成员、村固定制全额补贴人员兼任,且不得从事有其他全日制工作。

第六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确定程序:

(一)各乡镇参照公益性岗位,自行组织基层环保协管员选任和管理,建议由村两委会议民主推荐,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通过,报乡镇审查备案。

(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察能够胜任工作的,正式上岗履职,不合格者即行辞退。选任期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七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辖区网格责任区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确保责任区域生态环境监督无死角、无遗漏,做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发现并上报。

(二)对发现问题实行“双线并行报告制度”,在线下逐级向上级报告,线上同步在小程序内录入上报。

(三)对巡查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整改前现场拍照取证,整改后拍照佐证,并按要求录入小程序实施闭环管理。

(四)配合乡镇做好辖区污染源排查和信息采集;协助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类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和化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宣传。

(五)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和工作例会,了解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在乡镇环保站指导下完成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在日常巡查工作期间,必须佩戴有效工作证件,巡查中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第九条 “池州市生态环境巡查系统”是基层环保协管员重要工作载体,按要求落实巡查打卡工作任务,据实上报生态环境问题,做到问题描述清晰、整改前后比对照片佐证有力。

 

第四章 人员管理运行

第十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实行“日常巡查+集中检查+交叉互查”工作机制。日常巡查可结合实际情况,弹性安排工作时段开展巡查。

第十 各乡镇环保站负责基层环保协管员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建立“周例会”制度,集中听取环保协管员巡查工作落实及重点工作安排。环保协管员每周需开展3个工作日以上巡查及打卡,每月乡镇环保站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项巡查,每季度乡镇环保站至少组织1次村级交叉互查,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互查,有关互查情况纳入环保协管员绩效考核

第十 基层环保协管员请假 3天内由乡镇环保站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心备案。

十三 基层环保协管员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不适任工作岗位或因履职不力被省市县各类环保督察交办突出环境问题的,乡镇应视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对日常工作懈怠、落实岗位职责不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乡镇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辞退等。

 

第五 岗位补贴及绩效管理

第十 基层环保协管员报酬采取“岗位补助+绩效奖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机制。岗位补助1280元/月,绩效奖励由市级补助资金按月依据考核结果折算发放。统一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元/人/年。

第十 基层环保协管员保障经费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岗位补助部分县财政承担60%乡镇承担40%;绩效奖励由市级补助资金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元/人由县财政统一承担。资金专款专用,通过“一卡通”方式打卡发放。

第十六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绩效考核参照县相关绩效考核细则执行。同时,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被县级一年内督查交办问题1次扣200元,2次扣当月绩效,3次扣半年绩效,4次直接解聘;市级一年内督查交办问题1次扣当月绩效,2次扣半年绩效,3次直接解聘;省级督察交办问题1次扣半年绩效,2次直接解聘;省级以上层面交办问题1次就直接解聘。同时,按照《青阳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环保协管员巡查网格内有关生态环境问题被信访举报投诉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在协管员绩效中予以扣除,扣完为止。

 

第六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享有履行岗位职责应当配套的岗位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享有评优表彰和对巡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基层环保协管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群众监督,严守企业、居民、商户等私人信息不得泄露,一年任期满或因身体条件等不适任工作岗位的即自行终止。

 

第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