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124/202103-00123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6
废止日期: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26 15:10 来源: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过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一)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筹集和使用管理。

(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低保工作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受理和审核。

(五)村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低保工作设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农村低保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按照《池州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池民办[2008]171号)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其严重失信情况有关的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