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类型分为伤残标准、死亡标准两级。伤残标准家庭按照夫妻双方每人每年4200元进行兑现;死亡标准按家庭按照夫妻双方每人每年5400元进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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