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租房承租户:
青阳县城区公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以解决阶段性居住租赁需求为目的,在承租户自行满足住房需求或超过保障条件标准后,根据《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承租户应退出公租房保障。根据《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附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因购买期房,暂不能交付使用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8个月的延长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社会家庭户和新就业、稳定就业人员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18个月延长期与实际交付时间还有差异等问题,为切实发挥公租房保障作用,结合“为民办实事”活动开展和工作实际,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对公租房后期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所有公租房承租户(包括:社会家庭户和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人员等)购买期房的,都给予延长期的优惠保障政策。
二、执行时间及标准。因购买期房,退出公租房保障的时间,以期房所在楼栋的新建住宅小区联合验收交房时间为准,考虑装修、搬家等时间,可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在青阳县实行租补分离前,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现行租金标准执行。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日
附:
《青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条 公租房的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或不在本县就业和居住的,应当及时或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县房产事务中心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因购买期房,暂不能交付使用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8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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