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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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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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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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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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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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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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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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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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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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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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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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是否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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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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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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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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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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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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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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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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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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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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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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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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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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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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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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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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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情况、是否按照治理设计和进度开展治理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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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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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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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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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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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四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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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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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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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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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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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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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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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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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五)项、《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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