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制、查阅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4 10:46
来源: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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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 〔2013 〕31号)
三、申请条件
曾在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复制、查阅病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基本流程
申请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病案室,病案室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可行病历复制或查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七、其他事项
1、可以为申请人复制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 医嘱单 、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出院记录、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2、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八、服务机构信息
名称:就诊医疗机构
地点:就诊医疗机构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
九、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电话:0566-503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