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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110-0020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青阳县政策解读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13
废止日期:
青阳县政策解读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3 09:29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服务并促进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司法局等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解读应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解读人、第一发言人”。

第三条  下列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县政府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文件发布时,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开、关联发布。

(二)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材料时,应当将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县司法局审查后,呈送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开、关联发布,同时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起草、审签、发布。

第五条  政策解读可以采用文字、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使解读信息可视、可读、可感。其中,文字解读可以采用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形式。

年度内出台了相关政策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的文字解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政策文件的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或惠企利民举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共八项要素。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县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县政府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网站是县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县政府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策解读机制。

各乡镇政府参照本制度,制定本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细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解读重要政策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