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 2000 元。救助对象
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
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
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
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1)个人自付费用在 2 万元(含)——4 万元(不含)
的,救助金额为 2000 元。
(2)个人自付费用在 4 万元(含)——6 万(不含)元
的,救助金额为 3000 元。
(3)个人自付费用在 6 万元(含)——8 万(不含)元
的,救助金额为 4000 元
(4)个人自付费用在 8 万元(含)——10 万(不含)元
的,救助金额为 5000 元
(5)个人自付费用在 10 万及以上的,救助金额为 6000
元
(6)低保户、特困户同样执行分段分档救助政策,但救
助门槛较前款规定分别下调 1 万,救助金额分别上调 1000 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
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
(1)在校生为非低保对象、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专科(高中、高职、学前教育)阶段
2000 元,本科阶段 3000 元。
(2)在校生为低保保障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为 2000 元,专科(高
中、高职、学前教育)阶段 3000 元,本科阶段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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