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政策回顾 国家建立的利益导向基本制度。2004年试点。 2005年:全面实施,每人每月50元,独生女对象60元。 2007年: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子女死亡对象100元。 2008年:子女死亡对象纳入特扶。 2009年:提标到每人每月60元,独生女对象70元。 2011年:“半边户”纳入奖扶。 2012年:提标到每人每月80元,独生女对象90元。 2014年:独生女对象提标到每人每月100元。退出省民生工程,纳入部门常态化管理。 年标准为960元、1200元(独生女)、1560元(一般子女死亡)、1800元(独生女死亡)。 资金负担:国定标准,由中央、省财政按5:5比例负担,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0个县(市、区)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省财政承担。 (二)奖励扶助:执行依据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5号)。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
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一
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要求,结合后续政策调整,现我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为:
(1)户口: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在奖扶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对象应同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此作为户口界定依据。 (2)生育: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二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一个界限”: 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条”出台顺延9个月) :两孩政策 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 1982年4月1日之后:一孩半政策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
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三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两条原则”: 1、生育数量合法性界定原则:强调没有违反生育数量规定超生,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2、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生育政策“从新兼从宽”。
奖励扶助:政策口径四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三种情形”: 1、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基本为现行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在此列)。 2、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按照现行再婚生育政策确认:“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3、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
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五 子女数认定: 原配夫妻:以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数计算:分别认定。 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符合奖扶政策(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 其他: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依法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年龄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生育史问题:对生育史问题不必深究,合法抱养、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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