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青阳县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全面落实总局、省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抒困发展,发布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并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等文件,青阳县税务局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辅导宣传,按政策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0566-50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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