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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903439E/202209-00018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9-22
废止日期:
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22 17: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汪福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僵尸企业”,释放发展新动能的提案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青阳县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全面落实总局、省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对企业改制重组的不同情况做出针对性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0566-50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