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所: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民政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两强一增”行动。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上半年低保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严格执行按户施保、应保尽保政策;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工作目标。保障困难群体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重点
(一) 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709元/月.人)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取消低保待遇。
(二) 对申请对象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按照居民家庭收入测算办法如实计算家庭收入,仔细填写入户调查表,凡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得上报。
(三)坚决纠正拆户、拼户现象,对同时符合“整户保”和“单人保”的申请对象给予“整户保”,真正做到按户施保。
(四)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入户调查、公示记录,健全低保档案,认真做好报表和统计工作。
(五)推进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履行低保兜底任务。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根据《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等文件要求,落实好低保6个月渐退期、就业成本扣减等政策,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六)加强低保与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的衔接。按照“本人自愿”“就高不就低”“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同时符合低保、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的申请对象纳入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不纳入低保范围。因申请人自身原因要求享受低保的,签署个人声明(见附件一),留存低保档案。
(七)扎实做好无纸化系统运行。根据《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系统无纸化网上审批应用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1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养人)信息,发起核对,立体化掌握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 实施步骤
低保审核工作从7月4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低保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对申请低保家庭逐户核算家庭收入,填写入户调查表,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审核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书面告知理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根据《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池民社救〔2022〕66 号)等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户籍申请人和本县人户分离的申请人纳入保障对象,防范“漏保”问题。
(三)建立健全档案。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低保对象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填写(保存)申请确认表、核对授权书、核对委托书、委托核对对象名单、动态管理确认表、低保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近亲属备案表、历年核对报告、相关困难材料等关键环节的行政文书,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
(四)县级抽查。县局全面审核乡镇报送的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全部入户调查。根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青阳县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20〕71号)等文件精神,乔木乡、丁桥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低保申请对象的抽查、确认工作。
(五)总结上报。各乡镇对低保审核开展情况要总结好的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局。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量。低保对象审核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要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按时完成审核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低保“三榜公示”原则。在操作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明纪律,明确责任。低保审核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程序,阳光操作,对低保审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及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正确区分(半)年度审核和月度确认工作。(半)年审是指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对象家庭开展的定期复核,而不是指低保一(半)年一审核(确认)。各乡镇在工作中要落实村(居)干部主动发现和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主动报告责任,按月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青阳县民政局
2022年7月4日
抄送: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1、各乡镇城乡低保目标指导任务数是根据各乡镇户籍人口的3.2%—4.3%、全县民生实事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业务指导性工作指标,不等于各乡镇城乡低保在保人数。各乡镇应在完成指导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低保年度民生工程资金预算,各乡镇城市低保人均补差水平应不低于85%,不高于88%,农村低保人均补差水平应不低于66%,不高于69%。农村(城市)低保人均补差水平=本乡镇农村(城市)低保当月发放资金总额(含分类施保增发资金)/在保人数/70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