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镇户籍或常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对象(指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困难退伍军人及其直系亲属;
4、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脱贫户”);
5、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医疗费用等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6、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边缘户、临时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 救助范围及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为:当年度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0.5万元至3万元的,按其10%给予救助; 3.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度最高救助金额8000元。
2、护理:失能失智的肇事肇祸对象、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五保及孤儿、困难家庭事实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等,护理费用按个人、村、镇“5:3:2”比例分配予以救助。
3、教育:对上述对象家庭中,如有应届大学生的给予一次性教育补助,大专生补助1000元、本科补助3000元、研究生补助5000元。(与同期其他救助、资助不重复)
4、临时一次性救助:家庭临时因大的灾害生活困难、因意外事故致残致死、医前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安葬费、五保户安葬等情况,一次救助1000元-2000元。其他困难对象一次性救助600元。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发现辖区内有流浪乞讨人员,各村委会必须给予基本的救治和衣食,及时通知镇民政事务所和公安派出所,由镇养老服务中心寄养,并上报县民政局。期间产生的救助费用民政所如实到镇财政报销。
三、救助程序
1. 本人申请。申请对象须持身份证和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或直接向镇民政所申请,并按照申请救助类别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门诊)、出院小结(住院)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医院门诊发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2. 镇村审核。大病救助原则上按月集中受理,由各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镇民政所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坚持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 审核发放。镇民政所于当月20日前,将审批的大病救助材料报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基金分别打入农村大病救助对象的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账户、城镇大病救助对象的指定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4. 公开公示。救助对象户籍所属行政村、镇民政所在镇财政所打卡发放同时将符合发放条件对象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镇举报电话0566-5739201)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所属村、姓名、性别、年龄、救助事由及本次救助金额。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困难群体大病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镇民政所牵头组织实施,各村做好本辖区相应对象的摸底、统计、上报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救助政策之间人员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严格监督考核。严格对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 用、虚报、冒领大病救助基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创新举措及保障措施
本方案以为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分配的任务指标和条件确定救助对象,在指标内上报申请材料,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名单在各村进行公示公开,使真正生活困难人员得到补助;民政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镇民政所将继续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我镇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康复服务能力,高质量推进落实困难残疾人康复工作。
七、其他
咨询部门:民政所
联系人:周闰芳
联系方式:573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