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我市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