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我县即将进入高温天气阶段,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现就做好高温天气下职工劳动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安排高温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和调整工作岗位
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企业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企业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加强高温下的防护工作
(一)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二)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三)企业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企业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六)企业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企业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一)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我省高温津贴现行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加强高温季节下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各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人文关怀,合理设置生产流程,科学定岗定额,适当减轻职工工作强度,减少重复机械操作,缓解高温季节下职工生理和心理压力,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五、加强高温季节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责任追究。
人社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