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阳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池州市临时救助工作 操作规程》(池民社救〔2022〕67 号 ) ,结合我县实际,县民 政局、财政局制定了《青阳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青阳县民政局 青阳县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21 日
抄送: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青阳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 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池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池民 社〔2022〕67 号 ) 、《中共青阳委办公室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办发〔2021〕21 号 )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 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 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 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 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 一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 二 ) 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 三 )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 正。
( 四 )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 合,形成整体合力。
( 五 ) 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 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 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临时
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 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 对象两种:
( 一 )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 (事故) 、家庭成员 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出现急难情况的, 可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实施救助,并将救助情况 通报户籍地乡镇和县民政部门,避免重复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或户籍虽不在我县 但持有我县居住证以及在我县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居民家庭 或个人,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 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 时救助。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二 )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 三 )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四 ) 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 有关规定, 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笫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 一 ) 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 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 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 应由受领人及 2 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 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 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 三 ) 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 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 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 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以及 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 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
( 一 )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 2000 元。救助对象 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 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 助金。
( 二 ) 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 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 1 ) 个人自付费用在 2 万元 (含) ——4 万元 (不含) 的,救助金额为 2000 元。
( 2 ) 个人自付费用在 4 万元 (含) ——6 万 (不含) 元 的,救助金额为 3000 元。
( 3 ) 个人自付费用在 6 万元 (含) ——8 万 (不含) 元 的,救助金额为 4000 元
( 4 ) 个人自付费用在 8 万元 (含) ——10 万 (不含) 元 的,救助金额为 5000 元
( 5 ) 个人自付费用在 10 万及以上的,救助金额为 6000 元
( 6 ) 低保户、特困户同样执行分段分档救助政策,但救 助门槛较前款规定分别下调 1 万,救助金额分别上调 1000 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 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
( 1 ) 在校生为非低保对象、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专科 (高中、高职、学前教育) 阶段 2000 元,本科阶段 3000 元。
( 2 ) 在校生为低保保障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为 2000 元,专科 (高 中、高职、学前教育 ) 阶段 3000 元,本科阶段 4000 元。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 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 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
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 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 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7000 元。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可 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受 理、审核,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 可直接向县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 3000 元及以下救助金的审核确认 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 一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 可通过互联网 (皖事通 APP、池州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提 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 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 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 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 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 二 )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 (居) 民委员会 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 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
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 测信息系统预警、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 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 二 ) 临时救助申请书 ( 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 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
( 三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四 ) 申请人涉农 “一卡通”银行账号
( 五 ) 其他体现生活困难情况的必要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 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县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 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 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起 2 个工作日内,开 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 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我县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 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 2 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确认(或根据权限开展确认、 拨款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 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 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 (且无短期内可变现资产) 困 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 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 对象提供及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 的,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 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按照省市县低保 操作规程 (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 况调查。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授权 审核确认和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 付。
第十九条 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不 得超过 3000 元。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临时救助 档案管理工作。 救助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核对报告 (或 低保、特困证件) 、审核确认表、签字确认的实物发放记录、 拨款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 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 态监 测。 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 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 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 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 精神慰藉、 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
审核 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 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民政部门、乡镇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 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 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 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