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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县级预算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抽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县级预算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抽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15:50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绩〔2022〕85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县级预算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抽查复核 工作规程》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县级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提高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和我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青阳县县级预算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抽查复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财政局

2022  27 

 

 

 

 

 

抄送:池州市财政局


青阳县县级预算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抽查复核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提高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和我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抽查复核的范围包括县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以及重点项目和所属单位整体支出部门评价等(涉密部门和项目除外)。

第三条抽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即:是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时报送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相关材料。

(二)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质量,即:单位自评报告、自评表、部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真实;单位自评是否做到全覆盖;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支撑数据资料是否充分;部门评价工作底稿及相关结果是否真实完整、评价报告是否反映问题以及问题是否与事实情况相符、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是否按要求予以应用等。

第四条抽查复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既聚焦重点项目和重点部门,又兼顾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项目和部门。第五条抽查复核工作注重体现专业性、时效性和准确

性。注重与被抽查部门的沟通交流;注重发现亮点、提炼推广工作经验;注重发现工作短板、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县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第二章抽查复核对象

第六条抽查复核对象以部门为单位选取,原则上按照每年不低于县级预算部门(不含涉密部门)总数的 20%确定。可根据抽查复核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上年已被抽查复核的部门,但重复率不高于 10%。被确定为抽查复核对象的部门,除因工作原因不适合进行抽查复核以外,不得拒绝配合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第七条确定抽查复核对象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部门申报。县级预算部门结合工作需要,主动申报被列为当年度抽查复核对象的,在报送年度部门评价计划时一并申报。

(二)财政抽查。县财政局结合县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情况,确定当年度抽查复核对象,原则上选择预算金额较大、承担重点工作任务较多、项目绩效自评及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满分占比较高的部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抽查复核工作由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牵头,联合各业务股室组成抽查复核工作组,采取“财政+预算部门”协同方式具体实施。

第九条抽查复核采取“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部分主要是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复核,建立工作底稿,分析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现场部分主要是根据复核发现的问题,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查看县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工作资料,以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条抽查复核过程中,工作组就发现的问题与被抽查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确保问题找准、找实,成绩亮点梳理全面。第十一条根据抽查复核情况,汇总形成抽查复核工作报告。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向被抽查部门反馈抽查复核有关问题,并将抽查复核有关情况在县级预算部门范围内通报。同时,对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中,不符合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等问题进行动态跟踪。县级预算部门要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将抽查复核结果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挂钩,对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评


价质量不高的部门,相应扣减其当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分数;对主动申报并列为当年度抽查复核对象的部门,在其当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相应考核指标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