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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206-00183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号(总第34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号(总第34期)
发布时间:2022-06-20 09:53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号

(总第34期)

 

 

县政府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县乡财政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一镇一委一站”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阳县县乡

财政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县乡财政体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青阳县县乡财政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加大支出结构优化力度,积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第三条  坚持以保促稳、稳中求进。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县乡两级财政坚持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等重点支出,进一步加强基本民生领域经费保障;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基层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积极推进县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县乡支出责任划分,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适度上移支出责任。强化保障乡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公共设施管理、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财政事权。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县级在筹划布局、资源配置、资金统筹上的优势,加快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和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统筹能力和财力保障能力,集中力量推进经济发达镇、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实现工业强县战略,夯实财源建设基础。

坚持统筹兼顾,激励和约束并重。依照《青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对乡镇发展的定位和发展规划,统筹兼顾不同发展类型乡镇,保障基本运转财力均衡;提升有效保障措施,定项支持乡镇发展,实施超收奖励,激励乡镇壮大自身财力规模。

第四条  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保障基本、适当集中、定额上缴、定项补助、自求平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体制模式。

第五条  乡镇区域内实现的财政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上划县级收入、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六条  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包括消费税100%、车辆购置税100%、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中央60%和省15%,个人所得税中央60%和省15%,环境保护税50%。

第七条  上划县级收入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50%部分、教育费附加、各项基金收入、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及大型工程等项目税费收入。

第八条  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资源税50%部分、环境保护税50%部分及其他地方税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以2020年的乡镇一般预算收入为收入基数。

第十条  为统筹县乡经济协调发展,体制执行期内,对县、乡镇财力分配影响较大的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大型工程的税费收入作为县政府调节收入,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县、乡镇分享比例后单独结算。

第十一条  经济发达镇丁桥镇土地出让金收入纯收益100%补助丁桥镇;蓉城镇(县城市规划区除外)及其他乡镇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收入纯收益(除工业用地外)实现100-300万元的按60%补助乡镇;301-500万元的按50%补助乡镇;501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40%的比例补助乡镇,用于保障乡镇乡村振兴支出。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主要负担本级预算单位(不含上划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本级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对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乡镇林业站、农业等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列入县级支出范围,不计入乡镇支出基数。

第十三条  以乡镇2021年6月份工资表为核算依据,核算全年工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并按全县统一标准计提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核定人员定员定额基数。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定额公务费以在编在职人员人数为准,按人均1万元计算。

定额会议费按乡镇人口数2万人以下10万元、2万人至5万人15万元、5万人以上20万元核定。

车辆交通费按车改车辆编制每辆4万元核定。

双招双引工作经费主要包括招商业务费、乡镇招待费、乡镇其他交通费。根据乡镇人口规模等情况分为三类:一类乡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按80万元/年计算;二类乡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3万以下的,按120万元/年计算;三类乡镇总人口在3万以上的,按160万元/年计算。

其他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建、人大、政协、共青团、妇联、统战、非公、社会综治及维稳、文明创建、双拥、国防动员、应急管理等工作经费,按乡镇行政村数核定到乡镇,每村8万元计算。

第十五条  补助类专项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抚恤资金、优待资金以2021年主管部门上报数为基数。

社会救助类资金以上年结算数为基数。

村级转移支付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省核定的村级转移支付标准,加上2010年、2011年新增村级转移支付为基数。

第十六条  发展类项目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均衡性转移支出,按经济发展能力和财力保障水平分类保障,按各乡镇增值税收入占全县乡镇增值税收入比重核定,同时50%补齐各乡镇人口平均财力和供给人口平均财力不足部分,计算均衡性转移资金,由乡镇统筹安排支出,重点支持乡镇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公益事业等。

乡村振兴支出,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乡镇人口人均20元计算。

农村人居环境(含美丽乡村)支出,按乡镇人口数人均20元计算。

社区工作经费支出,蓉城镇按每年500万元计算。  

第十七条  定项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

进一步规范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设置返还历史欠账、乡镇园区专项补助、石安园区环境整治专项。

返还历史欠账,锁定上一轮乡镇往来挂账,“十四五”期间分五年平均销账。体制执行后,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严格核定乡镇年初预算,乡镇年初预算支出控制数按体制支出基数和乡镇超收财力编制,不得超财力安排预算。

乡镇园区专项补助1亿元,重点扶持经济发达镇丁桥镇等园区扩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

石安园区环境整治专项,酉华镇按每年2000万元纳入体制定项补助,重点支持酉华镇石安园区环境提升工作。

第十八条  体制补助(上解)以核定的收支基数平衡后余额为固定基数,乡镇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按大于额上缴;反之,则按小于额补助。

第十九条  对乡镇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入基数部分,超收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县财政分成10%;超收额在101-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县财政分成20%;超收额在301-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县财政分成30%;超收额在501万元以上的部分,县财政分成40%。

第二十条  实行超实绩奖励,对乡镇一般预算收入超上年实绩1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蓉城镇五溪新区在县乡财政体制执行期内,本轮体制核定的五溪新区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固定上解县级,增量部分属蓉城镇,不参与超基数分档集中和超实绩奖励。         

第二十二条  乡镇(县开发区)间“飞地”招商涉及的税收分成,按县政府有关招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财政政策重大调整发生的结算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列入结算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年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要落实本级保障责任,提高自身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双招双引工作,着力培植乡镇财源,壮大财力基础;要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禁“坐收坐支”、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预算一体化改革。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一体化改革”要求,严格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推进县乡预算共编,实施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推进预决算等财政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完善县乡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各乡镇以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为原则,承担财政收支责任,优先保障基本运转支出和基本民生支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积极压减一般性支出,提高支出绩效。体制执行后,上级明确由县本级承担的新增刚性支出由县本级承担;乡镇增加的其他支出,通过增收节支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政监督。各乡镇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职能,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做好财政运行风险防范。严禁乡镇未经县政府批准新增政府债务,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开支,坚持量力而行,努力降低财政运行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2016-2020年县乡财政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37号)同时废止。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

“一镇一委一站”消防安全治理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驻青有关单位,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乡镇“一镇一委一站”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

 

 

 

 

 

 

 

 

加强乡镇“一镇一委一站”消防安全

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县乡镇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工作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青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约谈和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完善乡镇(开发区)、农村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末端责任,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打通火灾防控“最后一公里”,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完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各乡镇(开发区)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各乡镇(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综合治理、安全监管、民政、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人员及乡镇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组成。

(二)挂牌成立乡镇(开发区)消防工作站。

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工作站,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工作站除站长外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设置专用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由各乡镇(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管理和经费保障,并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实体化运行。

(三)建立健全村(居)委会微型消防站。

各村(居)同时成立由村委会主任任站长,由党员(骨干)、干部、护林员、网格员、志愿者为成员的微型消防站(不少于10人),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对辖区消防进行网格化管理,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纳入网格化工作范畴。根据不同类型巡查对象,明确划分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的巡查检查范围。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各乡镇(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消防工作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文件、会议关于消防安全的精神、决定。

3.组织制定本地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与各成员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指导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5.组织定期对辖区内消防形势进行排查、研判,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6.协调解决各乡镇(开发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7.提请各乡镇(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8.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消安委和各乡镇(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工作站在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各乡镇(开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督促村(居)开展消防工作,根据委托权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2.制定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消防安全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村(居)及社会单位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消防安全形势,为各乡镇(开发区)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消防安全信息和统计资料。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消防安全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督促整改,并根据程序实施联合执法。 

5.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制订各乡镇(开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配合消防部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对社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指导管理村(居)、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村(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9.完成各乡镇(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2.修订、完善消防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2次消防应急演练。

3.各成员单位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区域。

、工作任务

(一)加速推进“一委一站”挂牌成立。各乡镇(开发区)根据本方案要求,迅速调整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于县消安委成员调整后10日内将成立各乡镇(开发区)消安委和消防工作站有关文件及联系方式报县消安委办公室,并6月30日前完成消防工作站办公场地、设备配备和“一委一站”挂牌工作(见附件1)。

(二)高质量完成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于7月31日前完成对全体新入职乡镇(开发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三)统筹保障“一委一站”实体化运行。8月1日前,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站进入实体化运行阶段。各乡镇(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督促“一委一站”按照职责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工作。实体化运行后3个月内,各乡镇(开发区)轮流安排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驻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轮训。

、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一镇一委一站”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化解农村火灾风险,筑牢基层消防安全防线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综合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是完善保障机制,全力推动“一镇一委一站”高效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站成立后,各乡镇(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工作“主推手”作用,加强人员、设施配备和经费保障,以构建“职能明确、责任明晰、机制健全”的基层消防工作新格局为根本,打造“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县应急、公安、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税务、人社、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措施。

三是压实工作责任,齐心协力共筑消防安全屏障。各乡镇(开发区)要自觉把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责任抓在手上、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的属地责任,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密切配合,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开展不间断的消防安全巡查防控,确保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推动全县消防工作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全力做好基层消防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预警、会商、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

四是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见效。要将“一镇一委一站”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任务列入各乡镇(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开发区)要根据时间节点,高效、高质量完成“一委一站”挂牌建设和实体化运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按时对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站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定期对“一委一站”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附件:1.青阳县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工作站铭牌标准

2.青阳县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工作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3.青阳县“一镇一委一站”建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青阳县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工作站铭牌要求

 

1.消防工作站名称:名称为:《***消防工作站》,大小600*400mm,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颜色正红,材质为哑光不锈钢(底色为白色)

 

样式1

 

样式2

 

       样式3

 

附件2

 

青阳县各乡镇(开发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编号:〔    〕年第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单位性质

 

检查人员(签名)

 

单位主管人员

(签名)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单位

履行

消防

安全

职责

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    □有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  无;组织开展演练  未开展演练

5.其他情况:

建筑防火

6.消防车通道:畅通  被堵塞、占用

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    畅通  堵塞  锁闭

8.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 损坏 缺少 未配置

9.应急照明灯:    完好 损坏 缺少 未配置

10.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是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是  

12.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可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是  

13.地下空间内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是  

14.其他情况:

消防设施

15.消火栓系统:      座,完好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

16.灭火器:    具,完好 损坏  失效

17.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 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

18.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处理情况

发现上述第                                项问题,已责令单位当场进行整改;下列                                   项问题,移送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备注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存档。

 

 

附件3

 

青阳县“一镇一委一站”建设情况统计表

 

序号

  

完成情况

拟完成时间

1

蓉城

 

 

2

朱备

 

 

3

杨田

 

 

4

陵阳

 

 

5

新河

 

 

6

木镇

 

 

7

丁桥

 

 

8

乔木乡

 

 

9

酉华

 

 

10

庙前镇

 

 

11

杜村乡

 

 

12

县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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