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2205-00260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5号(总第33期)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5号
(总第33期)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促进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县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精神,结合青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界定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闲置资源,经营性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申办流程
旅游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民宿办)统一受理,并组织联合审核、现场踏勘,提供“一站式”服务。
(一)开办民宿需符合《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见附件1)。
(二)由县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证照。
(三)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及时向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反映并协调解决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民宿经营主体应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民宿经营户在本实施意见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办理相关证照、规范经营。
(五)证照齐全、规范经营并成功创建丙级以上旅游民宿的,由县民宿办落实信息登记制度,统一编号、统一授牌“青阳民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成民宿集聚区3个、民宿村6个,引进品牌民宿企业5家,建成精品民宿100家,成功创建丙级以上民宿15家(力争创成甲级民宿1家、乙级民宿3家),初步形成具有青阳地方特色的民宿发展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构建发展体系
1.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旅游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有机衔接,合理布局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避免扎堆开发、过度开发。以区域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推动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以旅游民宿开发为纽带,完善产业链,延伸价值链,开展多元业态经营,优先打造青通河沿线、S358沿线(蓉十杜线)、S219沿线(青陵线)等旅游民宿集聚区,带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2.盘活闲置资源。积极探索通过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村集体用房等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业。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旅游民宿建设,鼓励探索农户自主经营型、“公司+农户”型、“合作社+农户”型乡村民宿发展模式。
3.创新科技支撑。实现移动通信信号和无线局域网全覆盖,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旅游民宿线上预订、信息查询、支付服务。运用AR、VR等现代科技手段,设计开发智慧旅游民宿产品。整合利用现有平台,完善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推介营销等功能。
4.彰显地方特色。突出民宿建设经营的创新创意,不断提升品质内涵,注重个性化、特色化的设计构思,注重突出青阳特色,展示青阳生态文化、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打造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俱佳的民宿产品。
5.动态标准管理。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促进旅游民宿在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水平、社会责任等方面良性发展。推出一批市场评价高、带动能力强的精品旅游民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规范旅游民宿数据统计,加强旅游民宿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二)完善扶持政策
6.鼓励规模化、集群化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村民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统一进行合法流转,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流转规模达20户以上,2户(含)以上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综合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流转年限在10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分别按每户0.3万元、0.5万元给予奖励(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80㎡的按100%补助,宅基地面积在80至160㎡的按20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运营满1年后,按规定兑现50%补助,经营满2年且年零售额增幅达10%,兑现剩余50%补助)。
7.推进旅游民宿项目建设。(该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不重复享受)
(1)凡正式通过项目立项,年零售额达200万元以上且单间客房装饰投资10万元(含)以上,符合建设条件和标准的民宿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客房数量给予经营主体1万元/间的一次性奖补。
(2)对新引进的民营资本选址新建的特色主题精品旅游民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客房10间以上且单间客房装饰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面积占建筑面积70%以上的,经立项建成运营一年后,年零售额达400万元以上的,经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工程建安费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鼓励集聚运营和品牌化发展。
(1)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建设民宿,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配套,倡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连片、连幢、联合发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聚开发民宿,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的,经营满6个月的,经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元一次性补助;
(2)引导各民宿品牌化、个性化发展,拥有自身主题和文化内涵。在县域内开设连锁分店,并符合本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给予每家分店一次性补助3万元。
9.开展民宿村认定。对行政村(或较大自然村)达到民宿村评定标准的(见附件4),经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对经营单位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建成投运一年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年零售额达到6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予以投资总金额5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引导旅游民宿规范化品牌化发展。为推进旅游民宿规范提升,对成功创建甲级、乙级、丙级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加强创业就业扶持。开发经营旅游民宿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县人社部门分别申请最高300万元企业贴息贷款和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2.完善旅游民宿配套。加快完善旅游民宿公共服务配套,在旅游民宿集群完善游客接待中心、土特产品市场、公共厕所、停车场及旅游标识等配套设施,加强文化、娱乐、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3.鼓励协会建设。对成立县民宿协会的行业组织,经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补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宿发展规划的编制,拟定民宿发展政策,牵头开展民宿的联合核验,以及向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反映民宿发展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行业管理。组建青阳县民宿协会,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民宿行业诚信服务机制并定期公布诚信信息。充分利用协会带动作用,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要素保障。统筹县级旅游发展等资金,支持旅游民宿发展。积极提供金融支持,拓展经营主题融资渠道,服务旅游民宿发展。支持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旅游民宿创业,加强旅游民宿规划设计人才、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建设一批懂经营、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的旅游民宿人才队伍。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支持范围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县内组织实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户籍在本县的自然人;本县注册登记的民宿协会。
2.本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主体建筑和设备投资。
3.本实施意见奖补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4.本实施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
2.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青阳县民宿办证流程
4.青阳县民宿村认定标准(暂行)
5.青阳县旅游民宿项目评价意见表
附件1
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
2.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3.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4.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5.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处理。
6.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
二、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
1.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
2.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3.安装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具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卫生设施。
5.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6.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供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条件
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
四、其他条件
1.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不得在屋顶上架设太阳能、水箱、广告牌;不得在屋面上使用破坏环境整体景观的色彩;不得使用影响整体形象的广告牌、卷闸门。
2.民宿内销售出版物的,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摆放的出版物必须是正规出版社出版和合法进口的出版物,不得摆放违禁和非法出版物。
3.民宿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和娱乐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艺术品经营的,应当到县文化和旅游局办理备案手续。
4.民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到县文化和旅游局办理审批手续,演出不得含有非法内容。
五、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别墅或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为。
附件2
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召开有关事宜;
2.县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3.县财政局负责旅游民宿发展扶持奖励政策资金保障;
4.县人社局负责创业就业扶持,对开发经营旅游民宿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审核。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用地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建设规划方案审查、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县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7.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民宿;
8.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宿发展规划的编制,拟定民宿发展政策,牵头开展民宿的联合核验,以及向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反映发展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9.县卫健委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旅游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0.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民宿违法建设的查处;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商事备案,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污水治理及环境整治主体责任;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附件3
青阳县民宿办证流程
1.提交申请。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青阳县民宿审批登记表》
2.乡镇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青阳县民宿审批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由县民宿办组织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等许可证。
附件4
青阳县民宿村认定标准(暂行)
民宿村申报采取自愿原则,乡村民宿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可自愿向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提出认定申请。民宿村认定共六项要求,全部达到为合格:
1.民宿村申报原则上以行政村为主体,可以是较大自然村或同一行政村内相邻的若干自然村;
2.合格民宿经营户达10户或经营客房数达150间及以上;
3.经营满1年且所有经营户的平均零售额达45万元(含)以上(需提供税收完税证明),且有2户(含)以上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4.村域范围内至少有一处生态停车场;
5.村域范围内至少有一座2A级(含)以上旅游厕所;
6.村域范围内至少有一个旅游咨询点或旅游休闲驿站。
附件5
青阳县旅游民宿项目评价意见表
项目名称:
青阳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民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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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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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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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及 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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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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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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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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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落户地 (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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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 情况 (应详细填写建设规模和内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开业时间、客房数、床位数、餐位数、楼层、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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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基本情况 (包括投资实力、旅游行业背景、旅游团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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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乡镇政府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场监管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卫健委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住建局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生态环境分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城管执法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公安局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文旅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总体评价 和 相关建议 |
(盖章) 联席会议 副组长(签字):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青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现将《青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规定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青阳文旅产业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强力推进旅游强省“五个一批”建设、全域旅游“四级联建”工程,做大做强文旅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着力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
“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文旅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扶持、乡村旅游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宣传营销、人才培育和工作奖励等,持续巩固以县城为核心、以环九华山为重点、以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为支撑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
1.以县城规划区为核心,打造古街古巷、城市夜游场景,培育更文化、更艺术、更时尚、更科技、更活力的城市旅游新业态。对兴办博物馆、艺术馆等文化空间、文化创意、茶吧、咖啡吧、非遗体验、艺术手作、光影动漫等文旅休闲业态的,给予支持。
2.积极整合环九华山核心旅游资源,推动九子岩、莲峰云海、九华神龙谷等景区提档升级,对于编制规划、引进新业态给予支持。
3.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推动景区景点旅游模式向全域旅游模式转变。对引进的有利于提升基础设施、打造泛旅游环境、培育旅游核心品牌的重点文旅康养项目给予支持。
二、促进重大项目投资
4.鼓励引进重大旅游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新项目(不含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投资额,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复合型旅游项目建设。鼓励旅游项目从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突出文旅融合、体旅融合,强化体验性、参与性,扩大旅游消费。对老旧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网络化布局(同一企业主体在县内布局3个及以上不同业态的文旅康养旅游项目)、综合型户外运动休闲项目(同一企业主体在县内有5个及以上不同类型体育项目),其中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一次性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文旅康养企业做大做强。对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地产,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年度纳税审批表)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扶持旅游新业态新产品。
(1)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野奢酒店、精品酒店、品牌酒店等,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后达到限额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引进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新引进品牌连锁咖啡吧、品牌连锁书吧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后达到限额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新业态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后达到限额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文化、旅游、文旅康养、农文旅田园综合体产业项目和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我县已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发展、农业产业化、电子商务、直接融资、降成本等各项政策,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扶持;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文件执行。
三、推进文旅融合发展
9.鼓励旅游商品创新发展。
(1)对在国家、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和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乡镇、村投资,将县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开发转化为旅游商品,实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
10.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全国、省级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万元的奖励。
11.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复核合格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2.对获得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被纳入国家剧本扶持工程或省戏曲孵化计划的,按照国家、省奖励标准实行1:1配套奖励。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创作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经县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组织:
(1)集体创作反映青阳特色题材的大戏剧本,经县文化和旅游局评审入选的,每本大戏给予创作团队2万元的创作补助。创作反映青阳题材的小戏、话剧、音乐剧、歌舞、相声小品剧本或作品,经县文化和旅游局评审进入前三名的,每件作品补助创作主体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2)对新创戏曲剧本入选国家、省级和市级戏曲孵化项目的大戏,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小戏,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本县演艺院团对入选市级以上孵化项目剧本立项并在500座以上剧场公演的,大戏类、小戏类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3万元奖励。
(3)本县演艺院团在池州市内500座以上剧场进行本县特色剧种的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每场给予0.2万元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县企业或社会文化机构团体参加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国家级艺术节演出等活动,按照展陈等费用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给予每场大戏1.5万元、小戏0.8万元奖补;参加、组织国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活动,按照展陈等费用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给予每场大戏1.5万元、小戏0.8万元奖补。
14.对投资出品反映本县特色题材的原创影视作品的投资人予以奖补。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票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节目播出的,且申报主体对该部电影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获得国家级及国际A类影展(节)奖项的,每部另行奖励20万元。电视剧(含动漫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部给予100万元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每部给予20万元奖励。电影(含动漫片)、电视剧(含动漫片)、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爱奇艺、搜狐、腾讯、B站)上播出且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本条所有奖补与本县其他部门出台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15.对国家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补助博物馆免费开放资金每馆每年10万元。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旅游服务品质
17.支持智慧旅游建设。鼓励文旅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利用5G技术开发AR、VR等场景应用系统等产品,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完善基础设施。乡镇、村投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景观节点、旅游驿站、摄影点、休憩点、旅游步道、骑行道、停车场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额(需扣除已享受其他奖补资金)达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对成功创建国家AAA级和AA级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20.对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后且在青阳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银牌导游员荣誉称号后且在青阳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代表本县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和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21.上述规定支持范围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对受到摘牌、降级等处理或退规的文化旅游企业,再次申报通过同等次同级别创建的,不再享受补助和奖励。
22.本规定中提到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主体建筑和设备投资。
23.本规定中奖补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24.本规定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和审核把关,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25.本规定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6.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7〕43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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