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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204-00262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4号(总第32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4号(总第32期)
发布时间:2022-04-18 09:21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4号

(总第32期)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青阳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青阳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范土地储备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过渡期内,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入库管理、土地供应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储土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县发改、科技经信、财政、住建、文旅、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组织完成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县土地收储中心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各项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下列土地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有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二)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效率较低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可盘活利用的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

(三)因其他需要依法收购的土地。

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后纳入储备范围。

第九条 以收回、征收方式储备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利用工作。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

第十一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县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权属。县土地收储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不动产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核查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

(三)规划用途。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拟收购土地的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

(四)测算价格。县土地收储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价格。并参照评估价格,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或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商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以上审核结果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费用支付。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登记后依法办理入库。

第十三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县土地收储中心需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 收储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供前管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对储备的土地进行供前管护,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做好储备土地扬尘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可对已储备的土地进行临时使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确定临时使用人。

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使用期间,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县土地收储中心同意,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经营性设施。

临时使用需要缴纳临时使用费,所取得的零星收入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合同约定,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规划要求需要保留的除外)等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围挡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具体招拍挂前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县土地收储中心完成。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申请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向县土地收储中心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并会同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县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按月编制储备资金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县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三)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收回、收购、补偿费用;

(二)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偿还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与土地储备有关的支出,包括土地储备计划方案研究与编制、市场调查与分析、地籍与权属核查、土地测绘与登记、土地与房屋价格评估、土地看护及库存储备土地污染防治等支出;

(五)经县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年终,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核或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并建立健全土地收储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制度,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储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关于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我县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意见》(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办秘〔2021〕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作为推动质量变革、动力变革和效率变革的有力抓手,对标长三角,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发展活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绩效优先、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建立以企业亩均产出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制度,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综合评价,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客观公正、统一评价的原则。确定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注重评价采集数据的原始性,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客观评价。

(三)坚持县级实施、乡镇(开发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全县统一的工业高质量发展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四)坚持正向引导、反向倒逼的原则。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分类指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差别化政策。坚持正向引导为主,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高质量企业集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

三、评价体系

(一)评价对象

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施评价,其中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纳入评价。对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免税的企业、停产技改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均不纳入评价体系。

(二)评价指标及计算方式

1.评价指标。单项评价指标总基准分为100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亩均技术改造投资6项指标,权重分别为总分的40%、20%、15%、15%、5%、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亩均税收为主要指标。

2.计算方式。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之和,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4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基准值)×15+(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1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准值)×5+亩均技术改造投资得分。

亩均技术改造投资得分按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划档计分,完成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得1分,2000万元(含)至1亿元得2分,1亿元(含)至2亿元得3分,2亿元(含)至5亿元得4分,5亿元(含)以上的得5分。

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1.5倍,亩均技术改造投资最高分5分。

3.指标基准值。2022年,各项指标基准值采用全部参评企业指标2021年度的算术平均值;2023年及以后,各项指标基准值采用在上年度平均值基础上设定的评价年度的目标值。

(三)评价分档

依据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对参评企业分为A(优先发展类,前20%、含20%)、B(鼓励提升类,20-65%、含65%)、C(规范转型类,65-95%、含95%)、D(调控帮扶类,后5%)四个等次。

(四)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评价分档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

1.对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降一档。

2.近两年新纳规企业原则上不列为D档。

定档调档企业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加强评价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公布。

四、差别化政策

建立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根据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按照A类企业正向激励,B、C类企业转型提升,D类企业调控帮扶的原则,2022年底前,依据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的赋权政策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财税、用地、用电、用水、用气、金融、人才等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24日前完成)。召开全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动员会。

(二)参评企业确定(3月底前完成)。参评企业和暂不评价企业,于3月25日前报县亩均办,暂不评价企业要说明理由。县亩均办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亩均办。

(三)企业数据收集(5月底前完成)。对照池政办秘〔2021〕111号文件中的《重点任务分解表》(附件2)、《评价范围及指标解释》(附件3),参评企业数据5月底前报县亩均办汇总并上报市亩均办。

(四)数据核实确认(6月15日前完成)。参评企业数据汇总后,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数据审核,确保准确无误,乡镇(开发区)汇总上报县亩均办。

(五)实施综合评价(6月底前完成)。依据参评企业确认的数据计算企业得分,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6月底前由县亩均办汇总报市亩均办审核。

(六)评价结果公示(7月10前完成)。县亩均办将评价结果报市亩均办同意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审定结果公布(7月20前完成)。县亩均办进行评价分档及定档调档。结果报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A、B、C、D四类企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亩均办。

六、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组织。成立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科技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依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县级差别化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乡镇(开发区)工作的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开发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与“标准地”改革的政策协同,推动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举措落实落细。

(三)强化督导激励。将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县综合绩效考核,县亩均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亩均办负责解释。

附件:1.青阳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阳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3.青阳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评价范围及指标解释


附件1

青阳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方操胜  

副组长:朱智龙 

王明星   

成  员:周  林  县政协副主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松华  蓉城镇政府镇长

田  义  朱备镇政府镇长

陈长风  杨田镇政府镇长

胡  影  陵阳镇政府镇长

胡一马  新河镇政府镇长

王  华  木镇镇政府镇长

王罗伟  丁桥镇政府镇长

陈忠德  乔木乡政府乡长

鲍中欢  酉华镇政府镇长

杨  敏  庙前镇政府镇长

刘  炜  杜村乡政府乡长

袁  伟  县发改委主任

施  君  县科技经信局局长

施敬群  县人社局局长

江明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邵染林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黄  亮  县住建局局长

王  敏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王  斌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甘正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士衡  县统计局局长

汪永华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徐光辉  县税务局局长

程炳文  人行青阳县支行行长

李 进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经信局,施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阳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分工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负责县亩均办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

常态化推进

 

2

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对企业申报年度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科技人才费用)、综合能源消费量(分品种能源消费量),负责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县统计局

年度评价启动后,

按时间要求推进。

3

 

负责企业申报的年度技术改造投资的审核工作,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县科技经信局

县统计局

年度评价启动后,

按时间要求推进。

 

4

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县税务局

年度评价启动后,

按时间要求推进。

 

5

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面积,对相关企业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好解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度评价启动后,

按时间要求推进。

 

6

提供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县生态环境分局

年度评价启动后,

按时间要求推进。

7

提供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

县应急管理局

年度评价启动后,

按时间要求推进。

8

对接市亩均办,建立数据评价平台。

县科技经信局

2022年4月底前完成

9

研究制定深化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县级差别化配套政策措施。

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22年底前完成

10

对照市级标准成立专项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有关数据的申报工作。

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启动后,按时间要求推进。


附件3

青阳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评价范围及指标解释

一、评价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中,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纳入评价,对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免税的企业、停产技改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新入规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由企业所在乡镇(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报县亩均效益办。

二、评价指标解释

1.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总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用地面积(下同):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有土地面积和租用土地面积。①自有土地面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3年的全部计算土地面积,不超过3年的,项目建设期的土地不计算面积,无项目建设的计算土地面积;企业出租土地面积不扣减。②租用土地面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用地面积。③对于“一企多地”,将企业所有实际用地进行合并后评价。④对于“一地多企”,对参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进行评价,用地面积分割计算。

2.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总税收/用地面积。

总税收:包括企业申报入库税款、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其中,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出口退免税、留抵退税及办理的部分缓缴税款视同企业实缴税额。根据上级政策变化等原因,适时调整。

3.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等价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增加值/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等价值)。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4.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总营业收入。

5.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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