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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号(总第31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号(总第31期)
发布时间:2022-03-28 15:39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现将《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维护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主体信用,促进银企合作,决定设立“青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还贷周转金”),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扶持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周转金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在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时,帮助其按时还贷续贷所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四条   还贷周转金遵循“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总额控制、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并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使用与审批

第五条   还贷周转金规模为1000万元,由县财政调剂安排,委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具体运作。

第六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财务单独设立账套。

第七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按日计收,由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支付。资金使用费作为收入用于补充还贷周转资金。

第八条   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二)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等未决事项;

(三)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当前无金融机构不良记录,属金融机构确认给予续贷的中小微企业;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第九条  还贷周转金的使用要求

(一)还贷周转金专项用于我县中小微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单笔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且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表;

(二)中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需要偿还的银行贷款证明材料,抵押物权证或他项权证复印件、担保函原件和复印件,正在办理的续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中小微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有关保证材料;

(五)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承诺函或续贷审批意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度);

(六)县担保公司认为的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一条  还贷周转金的审批程序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时,原则上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担保公司提交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县担保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小微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承贷金融机构审查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和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手续完备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并提出意见后,履行报批手续。调查人员要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审核风险和责任;

(三)还贷周转金发放前,县担保公司与借款中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还贷周转金用途、额度、期限、费率、担保措施和偿还等事项。


第三章  资金的偿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中小微企业偿还贷款后,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当日告知县担保公司和贷款中小微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新贷款后,需对贷款中小微企业偿还还贷周转金全程监督,督促其自续贷资金到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借用的还贷周转金偿还及使用费足额支付给县担保公司,鼓励承贷金融机构将续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还贷周转金专户。逾期不偿还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县担保公司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罚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县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再享受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所有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县担保公司每年对中小微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选结果优良的中小微企业,次年使用还贷周转金时优先予以考虑;对评选结果较差的中小微企业,暂停或取消其使用还贷周转金资格。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及时对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政府报告其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合作的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或与企业串通套取还贷周转金的,县政府将视情取消在该金融机构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和相关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三个补短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改〔2021〕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项工作,制定完善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齐抓共管机制;指导并督促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配套政策;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吴蓓蓓    

副召集人:汪宏韬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文斌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  唐自水   县委编办副主任

姚秀亭   县发改委党组副书记

张发永  县委教体工委委员

胡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平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丁学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程寅根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

徐科贝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殷宏炜   县住建局副局长

宋雪梅    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陈光武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程 强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金来红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 刚   县总工会党组成员

            张 涛   团县委副书记

            雷 敏  县妇联副主席

            徐   斌   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委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职责分工

(一)县委编办: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审批登记、管理以及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二)县发改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项目建设;负责对备案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三)县教体局: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支持在中等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为托育机构提供人才保障。

(四)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六)县财政局: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等经费保障。

(七)县人社局:负责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推进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九)县住建局:加强居住小区托育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无托育服务设施的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构)筑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十)县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和政策咨询等工作;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业务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安全工作。

(十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以及登记信息推送;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食堂许可和管理检查。

(十三)县税务局: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十四)县总工会:负责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母婴设施和托育设施;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大对产假、哺乳假的政策宣传;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十五)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六)县妇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和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检查指导情况函告行业主管部门。

(十八)县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积极争取人口健康基金参与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工作。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成员单位提议,经召集人审核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托育工作,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托育工作的主要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
    (三)开展督查考核。坚持把托育工作履职情况与综合绩效考核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全县托育工作水平。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县卫生健康委代章。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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