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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201-00207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号(总第29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号(总第29期)
发布时间:2022-01-25 15:39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号

(总第29期)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月12日

 

 

 

 

 

 

 

 

 

 

 

青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输送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和《青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防火相关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县森防指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城管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公路管理服务青阳分中心、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青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青阳分公司、中国联通青阳分公司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等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乡规民约,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措施。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青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县级应急响应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县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开展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力量建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会同林业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预案演练、预案实施有关工作;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会商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会商和火情监测,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协调督促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工作;指导乡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编制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公安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按原森林公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检查指导、专业队伍建设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盘台自然保护区等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促指导林区涉林单位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并按规定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相关工作;会同县森防办确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并提请县政府发布实施;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县森防指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处置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同时发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原则上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按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处置工作。预判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按程序报上级防指协调、指挥。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在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交由县森防指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上级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调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直接调用。

调动民兵应急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当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未来出现三级以上(三至五级)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时,依据前期天气、旱情、物候、火源、火情、卫星热点状况及未来(7天以内)天气趋势等信息,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县林业、气象和公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决定预警级别和预警期限,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以文件、信息、短信等方式报告县森防指、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息平台、广播(应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和涉险区域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向乡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发送预警信息;向县、乡、村全体防扑火有关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提出工作要求;向涉险区域全体社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警示森林草原防火。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扑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送火灾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乡镇或县(区)交界区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人员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3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7)节假日期间或敏感时段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及发展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向县森防指报告,林业部门全力配合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按程序上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根据火场态势,及时报告县森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必要时,协调组织民兵应急力量、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必要时,协调组织民兵应急力量、驻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案件查处

林业和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加强舆情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8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地方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 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等)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第一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县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员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

2)根据需要通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到场扑救;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视情向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重伤,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乡镇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森防指办公室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并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设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

(2)根据需要调派本县其他乡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增援,报请县森防指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并做好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的准备。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36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及时组织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等)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报请市森防指调派或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 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森防指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4 I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县本级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因其他原因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基础上,县森防指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专家组等工作组;县森防指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报请上级森防指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部门、乡镇(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等)。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开展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按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县林业部门建立一定规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乡镇、开发区、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涉林景区、森林公园建立一定规模的兼职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落实专业队伍营房。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运输为主。特殊紧急情况,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输送的,报请上级森防指,按照程序商请相关部门给予协助,县森防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7.3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基本的通信设备。通信保障部门应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7.4 物资保障

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乡镇、开发区、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财政常年稳固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模式,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林业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当地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林木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和防控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森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必要时同步报送市森防指。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经本级批准,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青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青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青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

县发改委: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县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协调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按程序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公安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按原森林公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县民政局:负责公墓、烈士陵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流浪人员的收容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

县司法局:协助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草原火灾善后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相关矛盾调处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并监督使用,落实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公路两侧可燃物清除、交运行业从业人员和乘客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文旅局:督促涉林景区、景点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合理设置森林草原防火标识、开展防火宣传、落实防控措施;指导受火灾影响景区、景点游客的安全疏散与撤离。

县卫健委: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医疗救护、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绿化带、城区公园的森林(含草坪)防灭火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各乡镇(开发区)科学设置近林垃圾设施,禁止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焚烧垃圾。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县级应急响应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县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林业行业、乡镇政府、景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等开展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力量建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会同林业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预案演练、预案实施有关工作;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会商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会商和火情监测,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协调督促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和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工作;指导乡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编制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检查指导、专业队伍建设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盘台自然保护区等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促指导林区涉林单位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并按规定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相关工作;会同县森防指办确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并提请县政府发布实施;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县森防指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报道,组织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相关信息;通过电视和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及时播发森林草原火险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路管理服务青阳分中心:负责国、省道公路两侧可燃物清除,督促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国、省道工程施工及养护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穿山越林的输电线路的防火工作,并定期检查清障;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发送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青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

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军事科、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林业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发生地的所属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科技经信局、火灾发生地的所属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和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火灾发生地的所属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电信青阳分公司、移动青阳分公司、联通青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现场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森防指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火灾发生地的所属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火灾发生地的所属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火灾发生地的所属单位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火灾发生地的所属单位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上级及县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青阳县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

服务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86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社会力量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积极性,多渠道增加托育资源供给,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构建并完善以社会办园为主体、公共服务为补充,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坚持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2022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1.8个左右;到2023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6个左右;到2024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6个左右;到2025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

三、实施内容

(一)普惠托育机构的基本要求为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依法登记备案;方便可及、面向大众;安全规范、制度健全;政府有支持、质量有保障;价格一般低于当地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

(二)支持社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医院、个人等各类主体兴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试点,努力实现“十四五”末每个乡镇都有托育机构。

四、主要任务

(一)增加资源供给。

1.加快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列入县乡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坚持托育一体化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公办示范性托育机构开办分园、托管弱园、合作办园,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逐步提高公办托育机构占比。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机构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

2.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合作办园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推动建设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托育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化、规范化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

3.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用工单位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普惠托育服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同一园区、同一办公区域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托管)班”托管照护对象延伸至3岁以下幼儿。

4.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普惠托育支持力度。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村(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5.对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服务设施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对托育服务机构消防审批采用“一事一议”,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畅通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流程。

(二)完善激励机制。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普惠托育机构建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普惠托育服务领域。

2.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要求,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托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3.创新投融资机制。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支持民办普惠托育机构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园出资,扩大资金来源。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险种。探索建立托育机构购买责任保险项目制度,有效化解机构运行风险。

4.支持上下游产业发展。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为婴幼儿及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

(三)加强服务监管。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实施托育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2.强化安全责任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对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建立县、乡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3.强化服务价格监管。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本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价格认证会等方式确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也可参考省、市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强化日常监管。

(四)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幼机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大力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鼓励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三)狠抓工作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快制定并完善各项支持和配套政策,加强对托育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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