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家庭有大额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高档收藏品)的,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监测范围的;
2.家庭成员或分户子女购置享受型、消费型车辆,或购买价格超过 5万元以上(含 5万元)的工程机械、大中型农机具等;
3.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统发工资、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收入较稳定、明显具备抵御风险能力的(军烈属除外);
4.家庭成员或分户子女是农业经营大户或创办经济实体或注册公司,且正常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以及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
5.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
6.家中长期无人并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
7.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劳动生产的。
9.拒绝配合家庭经济资产情况查询,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0.对查实后的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1.其他不宜纳入情形。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纳入监测对象,特殊情况由村民民主评议,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及收支状况综合研判,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