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监督检查制度:
1、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2、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3、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标准
1、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2、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按批次索取全项目的检验合格证明;
3、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4、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转基因食用油是否设专柜(专区)销售,并在专柜(专区)显著位置标明“***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5、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6、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7、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三、检查结果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2、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3、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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