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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92877634e/202108-00138 组配分类: 特种设备稽查
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开展青阳县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号: 青市监〔2021〕87号
成文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8-09
废止日期:
关于开展青阳县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9 16:30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相关单位:

近两年来,在全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叉车使用单位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岗位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特别是无证使用、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超期未检、逾期未整改等安全隐患突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叉车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安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关于印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青安办〔42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叉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承担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叉车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坚决防止叉车死亡事故。

二、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场(厂)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摸清场(厂)车底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增强使用单位的法制观念和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14号)中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重点为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整治内容

(一)摸清场(厂)车底数。从即日起至8月31日,各市场监管所要深入到辖区叉车使用单位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放在日常监管的死角盲区,填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普查登记表》(附件1),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台账》(附件2)。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排查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1-2017)等法律法规规范,排查场(厂)车安全情况。重点排查以下内容:(1)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转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2)是否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并有实施情况记录.(3)是否按规定建立场(厂)车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4)租用场(厂)车是否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场(厂)车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和义务。(5)所购置使用的场(厂)车是否由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相关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6)是否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悬挂牌照和设置警示标志。(7)是否经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8)是否按规定进行试运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并有书面记录。(9)使用单位是否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10)是否按规定设置限速警告、当心伤害等交通安全标志。(11)场(厂)车驾驶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严格按章作业等。

2.排查方式。隐患排查采取单位自查、监察机构现场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隐患治理。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自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按要求及时治理;对难以整改的严重隐患,应及时上报县局,由县局上报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进行维护保养、未整改隐患继续使用的场(厂)车;重点检查无证使用、无证人员操作、违章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开展普查(从即日起至8月31日)。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查清本区域内场(厂)车及场(厂)车作业人员的数量,填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普查汇总表》(附件3)报至县市场监管局特设局。

(二)企业自查(从即日起至8月31日)。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场(厂)车使用管理情况填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4),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使用单位对自查整改真实性和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

(三)监督检查(9月1日至10月31日)。县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组织督查。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核查使用单位上报的自查自改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完成隐患整改;重点对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使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依法查处。

(四)总结提高(11月1日至12月24日)。各市场监管所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巩固成果,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适时更新完善台账;每月月底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5)报县局特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忠发为组长,副局长章良泽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管荣虎、汤文迪、刘旭飞、郭金明、曹银海、曹凌海、谢菁、万泉林、刘防震、袁志虎、胡祥龙,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特设局,管荣虎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座谈、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场(厂)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法律观念,提高场(厂)车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法使用等行为。

(三)严格依法处理。加大安全监察和执法力度,督促场(厂)车相关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对场(厂)车相关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场(厂)车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等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青安办〔2021〕42号)要求办理。

(四)及时总结提高。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全面地加以总结并予以推广。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分析、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场(厂)车监管体系,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附件: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普查登记表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台账》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普查汇总表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