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92877634e/202004-00230 | 组配分类: | 特种设备稽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皖市监办发〔2020〕5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省特种设备协会:
《安徽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 2020 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1日
安徽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无损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以下简称《考核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认定(见表1)和监督管理。其他取得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在安徽省执业期间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表1 省局负责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表
方法 |
项目 |
代号 |
级别 |
射线检测 |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 |
RT |
Ⅰ、Ⅱ |
超声检测 (注1) |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
UT |
Ⅰ、Ⅱ |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自动) |
UT(AUTO) |
Ⅱ |
|
磁粉检测 |
磁粉检测 |
MT |
Ⅰ、Ⅱ |
渗透检测 |
渗透检测 |
PT |
Ⅰ、Ⅱ |
注1: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项目覆盖脉冲发射法超声检测(自动)项目。
第三条 省局负责全省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损检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未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证书失效的,不得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当按照《考试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换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
(一)正确调整和使用无损检测仪器;
(二)按照无损检测操作指导书进行无损检测操作;
(三)记录无损检测数据,整理无损检测资料;
(四)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七条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
(一)从事或者监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无损检测仪器,实施无损检测操作;
(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操作指导书;
(四)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限持Ⅱ级资格4年以上的人员);
(五)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告;
(六)对Ⅰ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建立无损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工作质量考评、职业道德评价、检验检测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开展无损检测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无损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无损检测人员有权拒绝在不具备安全操作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九条 无损检测人员取证、换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免考换证时不需要)、发证。
第十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申请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历、无损检测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和级别的要求(见表2);
(三)申请射线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的,单眼或者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5.0级以上,申请超声检测的,单眼或者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4.8级以上。申请磁粉检测、渗透检测的,不得有色盲;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且满足表2 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级别的学历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项目和级别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免除理论知识闭卷科目的考试。
表2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申请资历条件(注2)
学历与无损检测经历(持证年限) |
|||||
无损检测 方法(项目) |
级别 |
理工类大专 及以上 |
非理工类 本科及以上 |
非理工类大专,工学类中专、 职高、技校 |
其他中专、 职高、技校, 初、高中 |
RT、UT、MT、PT |
Ⅱ |
直接申请 |
持Ⅰ证 6个月 |
持Ⅰ级1年 |
持Ⅰ级3年 |
UT(AUTO) |
直接申请 |
||||
RT、UT、MT、PT |
Ⅰ |
直接申请 |
注2:申请Ⅱ级资格时,所持相应要求的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可委托考试机构统一提交),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A,1份)
(二)视力证明(1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省局在网站上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应当在2年内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检测人员证》。
不予受理的,省局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省局在网站上公告所委托的考试机构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按照《考核规则》附件C规定的考试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闭卷、开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国家统一题库。
第十五条 各科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为70分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自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全部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省局在收到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并将《检测人员证》相关信息上传到“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和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违反、未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三)、(六)规定的情况,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18个月以内,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当不超过65周岁,并且视力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换证包括免考换证和考试换证两种方式。Ⅱ级无损检测人员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Ⅰ级无损检测人员满足下列(二)、(三)项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
(一)上次为考试换(取)证的;
(二)申请换证的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
(三)执业期间未发生过无损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不满足免考换证条件的,应当申请考试换证。考试换证采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方式。
考试换证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
第二十条 已持有Ⅱ级以上《检测人员证》的无损检测人员,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1年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换证。原《检测人员证》失效1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应当申请原项目和原级别以下(含原级别)的取证。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向省局提出补办申请,补办后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考试机构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受省局委托,依照《考核规则》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考试。考试机构对考试工作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每个项目和级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试。如遇特殊情况,考试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安排和结果报告省局。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资源条件,考试前在考场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人证对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实际操作设备及试件管理、考评人员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人证对比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同时,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试规则》的要求,持续保持满足考试要求的基本条件(含软、硬件设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成立考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考评工作。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Ⅲ级(高级)《检测人员证》。
考试机构及考委会成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廉洁自律。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告省局。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推荐或者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和考试相关的培训与辅导活动。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原件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取消考试资格,并且报告省局。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告省局。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成绩。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公布的考试地点应相对固定,一般不得设置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8年。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省局提出申诉,省局在收到申诉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的申请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考试机构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人员证》被依法撤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四条 持有《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执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遵守如下执业要求: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从事资格认定项目和级别范围内无损检测工作;
(三)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对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拒绝签发虚假检测报告;
(四)在无损检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行业、受聘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技术秘密,主动回避可能与本人发生利害关系的业务;
(六)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检测人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七)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利用检测工作刁难相关单位或者索贿、受贿;
(八)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三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抽查,开展对无损检测人员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对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检验时,发现无损检测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情形,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的,由省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检测人员证》;其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无损检测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损检测人员无证或者在证书失效期间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检测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应安排持有效证件人员对已进行检测的项目重新检测。
第四十条 省局负责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考核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或暂停其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委托。发现考评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暂停其考评工作、取消其考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或作弊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试公正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资格认定的;
(二)发现无损检测人员无证或者在证书失效期间从事无损检测工作不予责令停止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无损检测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证》样式见附件B。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A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
申请编号: 档案号: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
□取证考试 |
□免考换证 □考试换证 |
□取证补考 □换证补考 |
(近期、1寸、 免冠、正面、 白底彩色照片) |
|||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学 历 |
|
专 业 |
|
||||
技术职称 |
|
工作年限 |
年 |
移动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
通信地址 |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小区(村、路、巷) 楼 号 |
||||||
申请项目与级别 |
|||||||
项 目 |
级别 |
||||||
□RT □RT(D) □UT □UT(AUTO) □TOFD □PA □MT □PT □AE □ECT □ECT(AUTO) □MFL(AUTO) |
□Ⅲ □Ⅱ□Ⅰ |
||||||
已持证项目与级别 |
|
||||||
序 号 |
代 号 |
级 别 |
初次取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自 我 承 诺 |
是否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仅在换证时填写) |
||||||
□未中断 □中断 |
|||||||
执业期间是否未发生过无损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仅在换证时填写) |
|||||||
□未发生过 □发生过 |
|||||||
申请人声明 |
|||||||
本人声明以上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承诺对填写的内容负责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互联网协会
皖ICP备05015023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23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3417230025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