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请遵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执行。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裁量权基准将适时动态调整。2019年12月10日印发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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