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享受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各项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困难家庭中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 在我县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可在我县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救助标准
根据省、市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标准,合理确定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10倍,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救助原因及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农合、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大病报销等各类救助(保险)后,个人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按照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经各项赔偿、保险等资金后,仍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三)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救助。
二、其它困难群众: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各类救助(保险)后,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经各项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依法认定的不予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受申请人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含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首页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重点优抚对象等证件的复印件,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由乡镇扶贫办提供相关证明,孤儿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农村或者职工医保提供的原始结算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原始门诊病历及费用票据(不含处方外药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