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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003291632G/202109-0003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3
废止日期:
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13 11:49 来源: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救助原因及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农合、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大病报销等各类救助(保险)后,个人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按照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经各项赔偿、保险等资金后,仍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三)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救助。

二、其它困难群众: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各类救助(保险)后,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进行救助。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经各项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