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受乡镇委托)或社居委(受街道委托)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证明、近六个月水电及通讯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若不符合,退回,书面说明理由。
若符合,则居住地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户籍地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听证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低保管理部门审批。若不符合,退回,书面说明理由。
若符合,则县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若不符合,不批准,退回,书面说明理由。
若符合,则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县低保管理部门对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在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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