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454/202112-00020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 | 文号: | 皖公通〔2018〕75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
废止日期: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践,制定本调整动态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八、本调整动态内容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九、本次调整动态内容未涉及的内容,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和《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公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公通〔2018〕5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动态调整内容
一、 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八)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拒不离开的,或者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碍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三)以跳楼、跳河、自焚、自杀、自残等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六)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 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 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 使用贿赂方法干扰他人选举;
(五)伪造选举文件、选票及选民证的;
(六)在现场煽动、散布谣言,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七)违反选举程序或选举纪律要求,妨碍工作人员管理,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八)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九)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三)持械寻衅滋事的;
(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一)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两次的;
(十二)对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或者60周岁以上人寻衅滋事的;
(十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三)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侮辱
诽谤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两次以上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下跪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使用恶劣手段、方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因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二年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针对多人实施的;
(八)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又对他人进行了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九、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或其他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 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三) 在公众场所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六)曾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 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初次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一、盗窃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
(三)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的;
(五)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
(六)盗窃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家禽家畜、农用生产资料的;
(七)结伙、流窜盗窃的;
(八)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九)二年内盗窃两次的;
(十)一年内因盗窃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二、诈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特定财物的;
(三)诈骗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者诈骗就医购药人员财物的;
(四)入室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诈骗的;
(五)以招工、招生、慈善活动、赈灾募捐等名义或者以迷信活动实施诈骗的;
(六)利用电话、手机、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对象或人员进行诈骗的;
(七)多次进行诈骗或者一次诈骗多人的;
(八)一年内因诈骗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三、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损毁公私财物两次或者损毁多人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物资的;
(四)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六)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四、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以围堵、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听劝阻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四)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五)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生活困难,没有固定收入,违规开设旅馆,至查获时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三)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七、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八、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获利数额不满5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八)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其他私彩的;
(九)组织、协助、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的;
(十)开设赌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一)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协助行为的;
(十二)为赌场接送多名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赌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赌资数额累计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或者参与十人以上规模场次赌博的;
(三)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方式进行赌博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
二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三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十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一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非法种植罂粟二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平米的、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米的,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一百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二十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植物种子不满五千克、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五克以上不满三十克、罂粟幼苗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五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大麻幼苗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三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罂粟幼苗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大麻幼苗三万株以上不满五万株的。
二十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标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二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
(二)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
二十三、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标准: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少量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提供毒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标准:初次向一人(次)提供少量毒品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二人(次)提供毒品;
(二)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三人(次)及以上提供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大的;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四)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吸毒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标准:吸食毒品初次被查获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后,又吸食毒品的;
(二)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或者多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四)六个月内曾因吸毒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不满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
(二)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三)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两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次以上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安徽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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