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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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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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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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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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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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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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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医政科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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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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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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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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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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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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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带着本人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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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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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6-5036022 https://www.ahqy.gov.cn/InFeedback/write/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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