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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003291632G/202104-00039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青阳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3
废止日期:
青阳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13 10:46 来源: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和谐青阳建设,根据皖残联[2012]6号、池残联[201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条件、标准和原则
    1、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2、凡在我县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3、城镇、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5元。
    4、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是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五是坚持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目标原则。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三、救助对象管理
    1、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
    2、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区)三级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1、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2、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发放时,由县残联按年度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对于城镇未实现“一卡通”的,则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五、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1、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各乡镇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乡镇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残联举报电话(0566-5111392)
    3、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1、本方案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即日起施行。